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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决策程序与处分程序的优化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 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法治化程度反映了高校管理的实际水平,站在程序法治的角度上,高校学生管理决策程序与处分程序的法治化尤为值得关注,为实现高校学生管理职能优化和充分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我们有必要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优化高校学生管理决策程序与处分程序。

关键词 法治 决策程序 处分程序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2010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法治研究》(项目批准号:10JDSZ3047)的研究成果之一,该研究项目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1-0006-03

一、优化学生管理程序的原则

1.程序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这句格言体现了公开的极端重要性。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当中重要原则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高校虽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根据《高等教育法》授权承担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与行政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的关系具有类似特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公开要做到依据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及结果公开,其中学生管理程序的公开极其重要,不公开的程序产生不了公信力,产生的结果自然受到公众质疑。

2.民主参与原则

民主是制约专权的有效手段,而参与能实现保障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作用。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授权享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处分、惩戒等权力,权力来源并非学生的授权,因此,更不能否定民主和参与的作用,在许多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事务管理中,民主和参与的实践逐步形成趋势必将带来更好的管理效果。对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优化,必须对民主与参与原则要有准确的把握,要积极引导学生民主参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设计,将原则转变为规则,形成民主的决策程序与公正的处分程序。

3.合理合法原则

合理就是合乎情理、道理,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合理就是要求程序的正当性,合理的程序设计是有效实现学生管理职能和保障学生基本权益的基础条件。高等院校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学生管理工作应为人才培养这一中心任务服务,对学生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进行管理程序的合理设计有助于提高管理效能。合法原则为行政法领域的根本性原则,指行政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由行为者随意违反或变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采用的程序也必须遵循贯彻法律的一般精神原则。从程序和实体的关系看,程序合法是实现和保障实体正义的唯一有效途径,实体正义有赖于合法的程序而产生社会公信力。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设计应重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学校制定的相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须以《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依据,确保学生管理依法进行。

二、优化学生管理的决策程序

决策在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处在核心地位,决策水平对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有着关键影响。优化高校学生管理的决策程序,就是要求实现决策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有效减少问题决策的产生。

1.构建分级分类决策的模式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应为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目前许多高校都已建立该机构,该机构涉及学生工作的决策效力覆盖全校范围,但由于学生管理工作决策事项不仅涉及宏观层面更有微观层面内容,仅采用单一主体决策模式明显存有欠缺,而在决策主体分类的基础上建立多主体分级分类决策模式似乎更加适合。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并没有对决策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和分类,相关规定比较模糊,这势必会导致推诿扯皮的现象出现,分级分类决策的模式首先要明确界定和分类决策主体,决策主体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和间接承担学生工作的机构、部门及集体,包括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各院(系)学生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基层学生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应有决策的权力,否则既可能影响决策的效能也会造成权责不清的后果。行政管理领域的决策类似于国家权力运行中的立法,国家由不同层级的立法主体承担不同层次和范围的立法工作,并且层级高的立法主体对层级低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校准,这种模式为分级分类决策设计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在明确界定和分类决策主体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的决策权限和范围,同时设计上级主体对下级主体的决策规制程序,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形成分类明确、权责清晰、各司其职、有效监督的规范决策系统。

2.构建参与决策的模式

高校学生工作的相关决策直接或间接影响学生的利益,在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关心事关自身的校方决策是如何出炉的,大多数人也希望决策有利于自己。然而,学生对于“什么样是有利于自己的看法”与学生管理工作者认识的“有利于学生”或许角度和结果并不相同,有时学生对自己的利益理解并不充分。当然,学生工作的决策主体也不可能将决策权完全让渡给学生,因为“学生自治”不可能占主导地位。但是,学生参与决策并不意味着放弃决策权,而是让学生参加决策的过程,充分表达相关意见和建议,一个与受众充分沟通形成的决策往往更加合理也更加易于实施,这对校方和学生双方均有利。学生参与决策并非形式的参与,也不是走过场,要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最广泛学生的最真实意见,具体的方式可以有班级直接推选代表和对学生群体问卷调查等方式,相比较而言,问卷调查能更广泛和真实地搜集民意,目前多数高校在做出学生管理相关决策前极少采用此方式,或许也是因为复杂性和成本的考虑。但是,伴随电脑的普及,完全可以采用电子化问卷调查方式解决问题,特别是对于对学生有着广泛性或重大影响的决策应优先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权。

三、优化学生管理的处分程序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案件屡见报端和网络,究其原因,许多高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缺乏缺乏程序法律意识,由此造成矛盾和纠纷且最终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正当处分程序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高校的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何为正当处分程序?国内有学者提出“现代程序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

1.一般性处分普通程序

根据处分的级别和影响的大小,可以将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一般性处分和特殊处分。所谓一般性处分是指处分级别为‘留校察看’以下且单次事件处分人数两人以下的处分。由于两类处分在级别及影响方面的不同,可适用差异性的处分程序。一般性处分普通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程序:调查取证、回避制度、告知、陈述及申辩、处分决定、处分送达。

高校首先应当树立起正当程序的意识,以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为依据,要求全体学生管理工作者按程序操作。就一般性处分普通程序而言,多数高校虽做出有关规定,但内容并不完整和具体。调查取证作为处分程序的起步程序而言没有受到足够重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以管理者抑或是裁判者自居的心态往往令其忽视处分违纪行为客观证据的完整搜集和保留,证据搜集的不完整和对证据保留的不重视可能导致处分不当,也会令学校在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处境不利。

根据正当程序的“中立性”要求,“回避制”在处分程序中的重要性同样不应被忽视,在回避的程序规则设计上应体现以下要求:处分程序的调查者一般不应是做出处分决定者,调查者在处分决定时回避;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学生管理人员不直接参加处分程序。

所谓告知,即高校在启动处分程序前,将处分相关的规范依据 、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等告知学生,便于被处分学生对程序的把握。 从尊重学生知情权的角度看,校方履行告知义务必不可少。目前,高校处分程序在这一方面规定不够具体,就告知的时间,方式、对象等缺乏完整设计。笔者认为,告知的方式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但涉及处分决定等重要事宜采用书面方式告知,而告知的对象应包括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在处分行为做出前,管理者应当充分听取受处分学生意见,学生有为自身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如不能进行有效的程序化设计,必然也只能是一种形式意义的权利而无法发挥真正作用。为了有效实现该权利,应对陈述及申辩程序进行相对公开性的设计,在合理平衡隐私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下,允许部分公众参与该程序听取陈述及申辩并发表意见,而处分权的行使人由于受到监督也会因此更加审慎。

做出并下达处分决定及处分送达是一般性处分普通程序当中关键性步骤。正式做出处分的决定一般应建立在集体决策的基础上,避免少数或个人决策,依据条件优势原则,作出处分决定的条件与不作出决定相比较还应占据明显优势。处分的下达还应注重警示功能和当事人隐私利益保护的平衡,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利范畴,受处分人虽客观上存在违纪行为,但事件牵扯的个人隐私及受害人隐私理应受到合理尊重。例如:某学生由于盗窃行为而受处分,处分决定的下达应采用更加合理平衡的方式。站在受处分学生立场,对隐私的合理尊重也为其将来改过自新开拓出一条更加宽广的道路。处分送达从严格意义上看当属校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范畴,且告知的内容十分关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当中已明确高校的处分告知义务,且要求处分决定书应该告知学生具体的处分种类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有关申诉事宜,但实践当中仍有不少因忽略而最终导致纠纷的现象出现。因此,进一步从程序上设计保障送达的规则,细化送达的具体步骤、措施十分重要。

2.特殊处分特别程序

由于不同的处分的级别、性质及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有必要对可能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及单次事件处分人数三人以上的特殊处分行为适用特别程序,对于关乎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及集体性处分决定保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和做法理所应当。特别程序以普通程序为基础构建,补充以学生参与、专家论证程序和听证程序,最大限度的实现审慎性原则,保障受处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国外高校在学生违纪案件处理中比较重视学生代表的作用,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校内学生违纪案件处理委员会成员就包括学生。国内多数高校由于受到观念的束缚等原因,在允许学生参与违纪学生处理程序并建立相应机制方面依然较为保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既是管理的对象同时也应当是管理的参谋,特别是秉持公正立场、有着理性思维的学生更能帮助校方履行好管理职能。选择合适和优秀的学生代表参与学生违纪案件处理,既能提高程序的透明度从而产生较好的公信力,又能帮助管理者做出正确决定。

在可能做出特殊处分决定的学生违纪案件处理中,应重视专家论证的效用,将专家论证作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并以专家论证的结果作为是否做出特定处分的考量,这里的专家指的是精通教育类法律、法规,熟悉学生违纪案件处理方式和程序具有良好道德素养专业性人士。从专业性角度来看,侧重处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专家论证具有无法替代的比较优势。

听证制度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 “正当法律程序” 。听证程序在学生处分程序中的应用能有效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管理部门的受信任度,同时有效建立起各方主体沟通的桥梁。如前所述,涉及可能剥夺违纪学生受教育权及集体性处分程序必须设计听证,且从学生重大权益积极保护角度而言,该听证程序应由管理方主动发起。除此之外,考虑到成本与效率的因素,听证程序可作为其他类型处分的可选模式。

参考文献:

[1]蒋后强,刘志强.中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教育研究, 2006,(3).

[2]李为民.制衡与问责: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J].现代教育管理,2010 ,(5).

[3]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势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J].现代大学教育,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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