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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扶贫工作“三留守”法律问题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 所谓“三留守”问题,是指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匆匆步履,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了乡村,就把儿童、妇女、老人留在了农村。这些人群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上学、养老、情感、安全等问题便构成了“三留守”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词 “三留守” 法律 扶贫

一、重视“三留守”法律问题的意义

(一)是实现全面脱贫、全面小康的现实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关键在贫困的老乡能不能脱贫”。让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是判断我国是否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需要法治做保障,要多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多为百姓谋福利,让他们看到并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带动农村群众积极投身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高潮。农村“三留守”既是当下农村的主体成员,更是全民的一部分,抓好农村“三留守”法治工作,无论于农民普法个体,还是全民普法整体,均有辐射带动作用。

(二)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扶贫开发任务的重要性与长期性需要法制作为保障。《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出,扶贫开发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扶贫开发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了这项工作要用法制来保障其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实现目标。

(三)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村虽然总体稳定,但是不稳定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农村留守人群受侵害犯罪案件频发的现状,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农村留守妇女的生存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侵害留守妇女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妇女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建设关爱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屆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们开展农村“三留守”法治工作就是为农村“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三留守”的法律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提升保护“三留守”的法治理念

提升保护“三留守”的法治理念,加大对这类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宣传力度,切实保障留守群体权利少受或不受侵害。建立“留守群体”信息档案数据库,并定期走访更新,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留守群体”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要鼓励他们在权益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警惕和预防心理畸形导致的恶性犯罪。加强司法机关与学校、社区的联系机制,建立起检察干警定人、定点、定时进入学校、社区帮教制度,让留守群体相信法律的公允,感受到城市的温暖,消除违法犯罪的思绪。

(二)出台保护“三留守”专项法律

我国现有法律对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保护缺乏可行性操作步骤和具体保护细则。因此,创新我国立法建设,对三留守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三)健全“三留守”法律执法体制机制

一是要坚持能动执法,把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向前、向后延伸。主动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法律意识,认真听取意见,了解其实际困难,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积极建立长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通过送法进校园等模式,关注校园中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二是坚持将缓解、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深入化解矛盾;落实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推行专人办理、涉案未成年人诉前调查等,为留守未成年、老人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示范效应。对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要采取庭审网络直播或微博直播的方式,公开庭审过程,特别是对涉及家暴、赡养、抚养、监护、教育等类型的案件,有条件的一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开庭,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对具有典型性、有社会教育意义的案件,主动邀请妇联、学校、社区、村委会等人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旁听;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观审团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并自觉参与到该项工作。

(四)增强“三留守”法律问题的司法水平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多部门合作加强司法实践,形成合力加强协作,对恶势力和罪犯形成强大的威胁,其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遵循法律,依法保护农村地区留守弱势群体,加强案件侦破能力,实现快速结案。第二,加强司法宣传,让留守人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司法部门通过严厉打击农村地区留守弱势群体的侵害行为,给留守人群一层无形的保护罩,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给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以教育,多种途径的保护策略能够在留守特殊人群被侵犯后有效寻求法律保护。推广特殊人群法律援助是推行法治观念的重要举措。第三,充分拓宽司法救济途径,在控申信访窗口专门设立为留守群体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台,积极引导诉讼,指导其利用法律手段维权。建立留守群体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避免矛盾的激化,从根本上铲除因心理疾患引发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搞好综合治理,努力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五)优化“三留守”法律保障社会环境

推进社会保护联动,全方位关爱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力量整合,有效发动社会参与,尝试探索不同渠道募集社会资金,多管齐下开展公益项目。同时,积极鼓励、引导各种投资项目和创业实践,繁荣当地经济,从而为农民工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吸引其返乡就业、创业。形成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热心人士多方联动的格局,全方位致力于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建立“反家暴报警点”和“妇女维权站”,形成覆盖农村基层的妇女维权网络,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信息服务,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农村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鼓励村民积极群防群治,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推动平安家庭建设,创造平安、和谐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作者单位为中共忻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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