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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 家庭暴力是古来就有的,并且也并非只是我们中国有家庭暴力问题,全球各个国家都有这一问题,只不过有着程度上的差别而已。在时代的不断更替,经济的日益腾飞下,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也由少增多,呈现出了明显的逐年增长的趋势。传统观念下的“私领域”已影响到了整个社会。出于对家庭暴力与犯罪间关系密切的考虑,本文决定基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家庭暴力,分析造成家庭暴力的发生成因、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相关刑事立法,并给出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立法构想。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刑法构想 私领域

作者简介:唐明禹,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15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第一,引发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国内现今的社会机制转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新时代下的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阶段,政治体制改革也是逐渐推进,虽说陈旧的婚姻观念早已和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有待快速予以消除,然而,这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要想彻底消除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全新的婚姻家庭观念的构建也处在形成阶段,使得两种不同观念严重脱节,相互磨合的过程中冲突与矛盾四起,导致家庭暴力一触即发。

第二,社会进步和发展速度太快,导致人的生存压力与发展压力愈来愈大,人心太过浮躁,难以像过去一样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好好沟通,以致美满家庭越来越少,家庭和睦得不到维护,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最终酿造了家庭暴力。

第三,性格是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现实的角度来说,那些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導致家庭矛盾四起,最终酿造家庭暴力。这类人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精神障碍,生活圈子太小、社交能力低下,可能还有着不良的生活习惯和爱好,甚至是社会越轨行为,所以,这类人的家庭氛围普遍不好,时常会出现暴力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据有关数据统计,夫妻间的暴力在家庭暴力中的比重是比较高的,且还呈现出了逐年增长的态势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可以划分成三种类型,一是精神暴力,二是身体暴力,三是性暴力。家庭暴力中的受伤害方普遍是弱势群体,首先是妇女,其次是老人与儿童。所以,怎样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切实利益带去充分保障,已成为需有待急迫解决的要题之一。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现在,我国尚未对家庭暴力进行系统立法,囊括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妇女和男子拥有同样的权利、婚姻自由、不准虐待儿童与老人和妇女、不可家庭暴力、不可遗弃家庭成员等,也对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发了诸多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由于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我国现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受害者提供证据并进行有关证明。不过,家庭暴力案件里的被害方普遍是弱势群体,能在事后搜集证据并保护证据的能力并不高。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尚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反家庭暴力属于系统性的复杂工程,这项工作的执行与推进需要各相关方踊跃参与,并给予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意义上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然而,我国在该体系的健全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社会各方的职责履行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升,比如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存有出警和处置上的滞后问题等。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

比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即便是受害人不支持这项行为,依然可以那么执行。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虽然受到伤害的妇女已经做出了指控撤销的行为,但是,警察与公诉机关依旧能够诉讼,不会为诉讼带去丝毫负面影响。

(二)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

现在,专门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尚处于缺失阶段,仅仅只是对照现有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而已。对于究竟是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一事,理论界争议不断,都有着各自的不同见解。有人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基本上是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和一般犯罪差异明显,并且也极有可能会牵涉到别的一些复杂因素,比如伦理与经济等,所以,都根据一般犯罪进行处理着实不妥。也有人赞同对刑法相关罪罪名做出修改,理由是不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出于综合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把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统一取消掉,再增设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设置具体罪名是相对比较妥当的。该立法方式对一般犯罪和家庭暴力犯罪做出了明确区分,和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特征也是相吻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震慑作用显著,能够遏制施暴者的施暴动机。为了维护妇女的行权利和人格尊严,建议在具体罪名方面把“婚内强奸”行为定成犯罪。还有,为了能够有效解决故意伤害未遂,有必要在刑法规定上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增设“暴行罪”。

(三)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

因为当前的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不高,绝大多数都只有几年的缘故,使得很多犯罪人不以为然,依然很猖獗,非但没有起到明显得遏制作用,反而还引发了更加肆无忌惮的暴力惨剧,所以,有必要基于现实情况在法定刑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升。

众所周知,家庭暴力犯罪普遍具有两大明显特征,即长期性与持续性,在社会的日益蓬勃发展下,部分人的人伦道德与人道主义得到降低,甚至完全沦丧,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得家庭成员由于情感和身体受到伤害而苦不堪言,所以,必须罚当其罪,并适当在罪刑上做出调整,以此震慑犯罪行为人,充分降低暴力犯罪发生率。

(四) 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

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因为受害群体主要集中于女性群体,她们普遍在家里的地位低下,所以,因为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和担心受到变本加厉的施暴,所以,主动诉讼的女性并不少,更有甚者,连指控都不愿意。基于此,为了捍卫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害人免遭伤害,检察机关需要积极介入,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另一方面,需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因为家庭暴力犯罪和别的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大径相庭,其中会牵涉到多领域因素,比如亲情与伦理等,所以,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预防因国家公权滥用引发的公民权利受到影响,检察机关务必要事先得到被害人同意,然后再提起公诉。

(五) 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根据已有的案例了解到,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均会牵涉到不同程度的个人隐私,所以,司法实践中总是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证据缺失,认证难等等。据妇联部门的反映,在访问受暴被害人的时候通常都会先询问并检查其有无受伤,一旦发现受害人有身体上的创伤,就通过尽快提交伤情鉴定的方式来拿到有力证据,并予以应有的保护。然而,理想和现实间总是有那么一点距离,就算是拿到了鉴定到了伤情,仍旧会面临手持的证据不够,且证人上也都会牵涉到家庭成员。因为被害人的家庭地位并不高,完全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为了保障其切身利益,举证责任方面绝对不能依据“谁主张,谁舉证”制度,否则,原本就处在弱势的被害人会更加的被动,也会明显加大定罪难度。所以,只要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上有创伤是不争的事实,就可以直接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了。

(六) 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的落实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意思就是要秉承着“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惩办与宽大有机结合的惩罚。逮捕工作方面,对于那种因为忍受不了暴行而不得已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以教育为主,只要让她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即可,应尽可能的少用逮捕,或者是不逮捕。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需要对其行为是否需要划入到正当防卫范围进行严加分析与判断,假如最终的判断结果是并非正当防卫,则需要视情节而定予以适当处罚,或者对其缓刑,假如最终的判断结果是属于正当防卫,则不能对其做出惩处。由于此类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受害人长期饱受精神与身体上的摧残,但求助无门而做出的过激违法行为,而施暴者的暴行是导火线,所以,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对于这类被告人是有必要酌情从轻从宽发落的。只有坚持这么做下去,才可以真正的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坚实的落实于实处,也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公平公正。

就像前面所讲到的,家庭暴力案例中的受害人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女性,占比已经明显超过了90%。女性是家庭构成中最重要的主体,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承担着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和男人一样同样能够撑起半边天,只不过因为性别不同所以家庭和社会分工不同罢了,在社会文明发展中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因为生理、经济、能力等多个方面的不同,使得她们很大一部分人非但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关爱,还要饱受来自精神与身体的伤害,只能以泪洗面,或者在终于忍受不住暴行的时候奋起反抗采取了以暴制暴的违法行为,这种恶行显然已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所以,不仅仅只有我国,全球各个国家都应该给予家庭暴力犯罪问题应有的重视程度,并积极构建出多种富有针对性的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且基于实际情况持续在立法与程序上做出一定程度的完善,以严厉的刑罚震慑施暴者,力求标本兼治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苏婧.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18.

[2]吴佳璐.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构建家庭暴力案件刑事和解机制.检察日报.2018-02-12(003).

[3]王海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兰州大学.2017.

[4]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17.

[5]李泽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之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6.

[6]谢海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刑事政策的解读.湘潭大学.2016.

[7]茹翼.从家暴抗辩到受虐妇女综合症抗辩.苏州大学.2016.

[8]洪学农.涉家暴刑事案件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运用.人民法院报.2016-03-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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