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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一民营水上旅游公司为何濒临绝境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摄/本刊记者张国栋

编者按:

绿色中国,其实质就是和谐中国。前不久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其精神就是全面构建社会和谐。然而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个民营的水上旅游公司,2004年5月联合30多人集资300多万,建造了4艘豪华旅游船,至今仍停在江边。其间,他们往政府相关部门跑了上百次,仅各种花费共50多万,仍受到百般刁难,至今拿不全营运证。为此,黑龙江省电视台法制频道两次追踪报道,仍无效果。目前这些人几乎倾家荡产,人人都背着债务,连过冬的买煤钱也没有。本刊记者收到该公司的申诉信后,先后两次前往富锦、佳木斯、省等相关部门采访,接触了大量当事人、政府领导及相关法律专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透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构建社会和谐、打造社会公正、关注民生民企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失,也希望当地政府能够重视起来,妥善解决此事,把贯彻十六届六中会会精神切实体现在具体行动上。

2006年9月13日,一个40多岁的中年汉子走出黑龙江省航务局派驻佳木斯航务处办公大楼,手捧着一张水上运输许可证,百感交集,蹲在地下竟呜呜哭了起来,引起许多路人围观。此人叫屈昌庆,是富锦市“水上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后简称“水上公司”)。两年多了,为办这个证,他和公司里的人跑断了腿。有时为了等候航务处赵兴林处长的答复,两百多公里的路程要连跑好几趟,甚至在佳木斯汽车站候车室过夜。直到今天才办了一张证,虽然仍需要办营运证,但总算又向前走了一步。

十月下旬当记者见到他时,仍能看到他满眼艰辛和委屈的泪水。不仅是他,当记者见到他们的员工时,更是吃惊。当年为了集资,他们求亲靠友,指望能靠这些船富裕起来,可如今许多人已一贫如洗。不少人哭诉说:“小孩上学、老人看病都需要钱,可我们没有收入哪来钱呀!”公司负责人也是富锦市政协委员的李立波告诉我们:“冬天已经到了,我们只好卖了条小船给大家买点煤过冬。”他们在给记者申诉信里写道:“我们不想群访,不想给政府添麻烦,可我们实在支撑不下去了,只好给你们写信。如果再解决不了,我们只好集体进京上访。我们知道北京有关爱人民的胡总书记和温总理,有倡导社会和谐的党中央,他们不会看着我们一百多人走上绝路的!”

不能公平营造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

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是中央制定的基本国策,可在这里却是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作风严重,民营企业生存困难。

富锦市和绥滨县与松花江隔江相望,两地来往长期以来一直依靠航渡。由于地处黑龙江最东部,又以农业为主,经济不算发达。富锦市全年GDP才一亿多一点。

2004年2月,水上公司在省放开水运相关政策出台后,开始建造4艘豪华客船。谁知恶梦开始了,政府一些相关部门互相扯皮和不断变换的理由使得他们无所适从。

开始,黑龙江省佳木斯航务管理处的赵兴林处长说大力支持,说“只要有50万的注册资金,有相应的客船,我就说了算,批准你跑绥滨的航线”。待建了船后,便改口说,“要办证必须征得富锦和绥滨两地政府的同意”。该公司去征求时,两地政府说因为跨县市,此事不属于他们管。赵光林处长又说必须申请停靠站点。该公司即刻申请并预付了一年的费用之后,赵兴林又说有停靠点还不行,你们要建造码头船。该公司在白交了一年的预付钱后,只好又花30多万去建造两个码头船。码头船建好后,富锦市政府说不能使用,要使用也必须使用原来的旧码头。到了9月初,又说此事不归富锦管了,要该公司到佳木斯航务管理处去办。佳木斯航管处在省交通厅的催促下,才于今年9月14日发了许可证,又在19日发了其中两艘船的营运证,但另两艘仍不给发。

为什么呢?记者于10月9日专程到佳木斯航务管理处采访赵兴林处长,明明还在上班的赵处长却回避不见,让人告诉我们说是到沈阳学习了,一个月才能回来。我们找到了负责承办具体事务的崔科长。他说:“只要富锦市政府同意,我们就给办另两艘船的营运证。”而富锦市交通局满国英局长和下属水运管理站站长宫兆新给记者的理由也很干脆:“这是佳木斯航务管理处的事,只要他们同意,我们就办。”

究竟是谁在扯皮呢?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后,富锦市满局长和宫站长又给出个理由:“运力饱和。”

运力是否饱和?

各有各的算法。水上公司认为,富锦市的航运不存在饱和问题。“在淡季,每天来往乘客约有700人左右,旺季大约有1300人左右。现有江面上来往客船只有6条,每船来回按80%上座率算,也只有160人。也就是说,在淡季,6条船还够应付,如果到了旺季,每天按满员算,才拉960人,显然是比较紧张的。根本满足不了乘客的需求,运力根本不算超。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有许多乘客见候船时间长、班次少,坐船拥挤,不得不到其他渡口坐客货混装船过江。”

现在的问题是,即便是“运力饱和”了,富锦市政府有没有权力进行数量限制?其依据必须是相关法律。

黑龙江省人大在2002年通过的《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第7条规定:只要具有“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持有“船舶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三人运输责任保险”的,即具有营运的资质(这些该公司都早已具有)。有关法规条文也规定:“调整市场准入方式,取消额度限制,将市场准入方式由行政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只要符合资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管理机构核准,均立可从事水路运输业。水运市场将全面开放,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进入水运市场。”(此话见“富锦市水运管理站”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件》法规汇编本)。经请教有关专家,都认为上述法律很明确,该公司具有资质,不应进行限制。

对此,宫兆新站长当着记者及市委宣传部等领导的面说,取消限制一说,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管理条例》为准,上面写有“客船不在此列”的话。也就是取消限制一说,不包括客船。不久,当记者拿来该条例后,宫站长却找不出“客船不在此列”的依据,只好说,可能下载打印时掉了。宫站长还强调说,必须有限制,如同公路上跑的客车,都乱跑怎么行?对此,黑龙江省水运方面著名的法律专家、佳鹏律师事务所金福堂告诉本刊记者:“客车是有限制的,其依据是相关公路客运管理条例,而客船在黑龙江省是完全放开的,只要具备相关资质,都应允许的。再说,只要办了许可证,到相关部门申领营运证即可,不存在再审批的事。当地政府如此卡住不办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明显违法的。”

部门利益膨胀,有保护特殊集团利益之嫌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办证过程中,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到处借债,向有关部门缴齐了保险费、航道费、租码头费、港务费等,如再加上建码头船费和来往于佳木斯、哈尔滨等地的交通费等共计有50多万。也就是说,他们还未营运,就已付出50多万,还不算为养护停在江边的几艘船只和雇用养护职工的费用。

为什么费如此周折还办不成呢?不少知情人悄悄告诉记者,其关键不在手续,而可能在于此公司触及到了某些集团利益。

据了解,现在富锦市跑此航线的只有一家公司,就是该市交通局属下的富锦市航运公司。

在采访当地一些航运人员时,不少人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交通局长期以来之所以故意刁难,说白了是怕他们抢了属下公司的生意。因为他们的客船比较陈旧、载客少、速度慢、设施差、竞争力弱。”

事实上,交通局也很难解脱保护本部门利益之嫌。其下属公司今年7月下旬也建造了两艘客船,可在下水的当天就投入了营运。为什么后建的船这么快就能下水营运?难道不饱和了?面对记者的提问,该市交通局满局长和宫站长给出的解释是:这两条船是顶替原来作废的两条船。

对此,金福堂律师说:“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谁都知道船舶终身就一个手续。如果原来的船舶作废,再上新船,必须重新申请,不存在顶替问题。作为交通局主管部门,对自己下属的船给出这样的解释,如果不是法律知识太差,那就是有意在隐瞒什么。”

还有就是码头问题,也很明显带有垄断性质。富锦交通局规定:必须使用其下属公司的码头。此码头设施陈旧、简陋,已使用三十多年,而且没有码头船,旅客上下不仅不便,也比较危险。而水上公司新建的码头和码头船相较来说既安全又方便,而且距旧码头只有三十米之距,恰好在现在的售票处中间,为什么不让用呢?何况此码头是根据佳木斯航务管理处赵兴林处长的意见,于2005年12月建的。建前已经河道、航道、海事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花费了30多万的巨资。

水上公司在申诉信里写道:“两部门时间互相扯皮,已给我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多万,应该由谁来负呢?”为什么他们不能使用自己的码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2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为什么“政府部门在这里充当了港口经营人,强迫我们废弃自己的码头和码头船去使用他们指定的码头,并强迫我们接受他们的相关服务,如售票、结算等。这些明显和相关法律不符。”

黑龙江省交通厅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干部了解这一现象后说:“这是一种典型的部门利益膨胀,是和刚刚召开的六中全会精神相违背的。”

无视国家、省人大的法律,制定与之相冲突的地方法规

采访中,我们感受最深的是富锦政府某些部门作出的一些规定,竟然在许多地方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

申诉信里写的几条,记者采访后感到基本属实:

申诉信写道:《黑龙江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水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自主定价。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而2006年4月27日,黑龙江富锦市交通局下文件,对富锦至绥滨两地航运作出了“五统一”。其中之一是“统一票价”。并有意在渡口设置了售票处,15公里的航程票价竟然从原来的10元提高到12元。富锦市交通局水运管理部门从每张票中抽取1元,物价局从中提取2毛。为什么要这样?当地经济欠发达,人们还很穷,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干预企业和市场并从中抽钱呢?

采访中,我们调看了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报道。该电视台今年8月5日对水上公司的事进行了公开报道,尔后又进行了第二次追踪报道。他们专门聘请了数位国内知名法律专家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对当地政府制订的统一码头、统一价格等“五统一”和“船只限量”等决定一一进行了批驳,认为这些决定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十分明确地说,地方政府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4条也规定:“港口建设和经营,实行统筹规划、多方投资、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就明确说明:航运是企业行为,政府应该鼓励竞争,不应该做出限制,实行垄断。作为交通部门,尤其不能为了保护自己属下的企业而进行垄断。

国家法官学院一位姓李的教授看了相关材料后认为:一些地方政府虽然在执法,但其实是不学法,不懂法,乱执法,说重一点是集体法盲。一些主管领导主要满足于听汇报,作指示,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缺乏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的意识和能力。

(责编: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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