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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概况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近年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十五”计划头两年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已达到1143.17亿美元,超过了整个“九五”期间的1109.60亿美元,是“八五”期间的4倍。到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678.6亿美元,与1992年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10年翻了4番,年均递增32.7%,是同期GDP增长率的3倍多。截至2003年7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全部商品的出口贡献率由1992年的4.7%提高到23.18%,对工业制成品出口的贡献率由1992年的5.9%提高到22.8%。我们认为,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外贸中将占据主导地位,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将达到40%左右。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点分析

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按技术领域分布特点——重于计算机与通信类和电子类产品,轻于航空航天和生物技术产品的出口产品结构

到2002年,计算机与通信类和电子类产品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最主要的两大类产品,二者合计的出口额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92.1%。从我国高新技术出口大宗、重点商品来看,显示器、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集成电路、激光视盘放像机等前十位的产品出口额为314.5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例为46.7%。这些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都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且绝大多数是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产品。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过于集中在计算机与通信类和电子类产品,一方面,集中投入和过度发展可能导致低水平重复投入、雷同产品和低价位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效益;另一方面,国际上此类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标准构成复杂,若过多集中,则不利于分散出口贸易风险。

2.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市场分布特点——出口市场过于单一,集中于香港、美国、欧盟、东盟等发达国家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而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市场的份额较少

从地理方向分布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集中于香港、美国、欧盟、东盟等四大区域,2002年出口到这四大区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75.16%。另外,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各大洲的出口增速均超过了30%,其中对北美洲出口增速达到61.71%,对亚洲及欧洲出口增速分别是45.18%和31.46%。同比增幅数据显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形势喜人。

但是,在中东、非洲、拉美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市场,我们虽然有一定的优势,实际进入的量却很少。因而,以多元化分布为主攻方向拓展出口市场,并在市场上培育和发掘出口产品新的贸易价值,应该成为我们的发展重点之一。

3.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特点——以包括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加工贸易为主,产品出口技术结构低度化

从贸易方式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以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的加工贸易为主,而一般贸易方式正在逐渐降低。

这种出口贸易方式也显示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的隐忧。我们所从事的主要是加工、装配业务,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所获取的是由简单劳动决定的加工费,附加值低,一般不到出口价值的5%,创汇能力很弱。而且,我们缺乏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无法与别国突出的产品竞争优势抗衡。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难以在短期内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由于中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对吸收外商投资非常有利,跨国公司将全球生产基地和采购中心加快向中国转移,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因而短期内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加工贸易为主导的格局还将维持。

4.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主体特点——以外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比重下降,私营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据资料显示,到2002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556.58亿美元,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82.20%,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占据“半壁江山”,所占的比重首次达到55.4%。而非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20.49亿美元,占总额的17.80%,其中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2.05亿美元,集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2.54亿美元。截至2003年上半年,私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达9.04亿美元,占总额的2.05%,累计增长292.61%。

从企业性质来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体主要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所占份额较少,增长幅度最高,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由外资企业来带动。而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和投机性很强,如果外资企业向更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更有利可图的市场转移时,就不利于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长远发展。

5.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货源供给特点——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为主要货源供给地,科技兴贸重点城市、高新区、出口基地发挥了核心作用

(1)从地域分布来看,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是三大高技术产业发展密集区,其中珠江流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大的货源供给地,以广东省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货源供给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2003年上半年,广东省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195.5亿美元,增长46.3%,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值的44.4%,位居全国第一。其他出口超过40亿美元的省市依次是江苏、上海、天津。

(2)20个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在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占据重要地位,2002年20个科技兴贸重点城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共438.88亿美元,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64.80%(见表一)。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等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22家国家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也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了主要货源,其中,高新区出口创汇额由1995年的29.5亿美元上升至2002年的329.2亿美元。

东部地区繁荣,而中、西部地区的出口货源供给比较匮乏,这会影响到我们的整体出口水平,但是可以通过渐进式的技术转移,以及东部带动中西部产业转移的模式来改善不平衡发展的状况。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的国际比较

1.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

(1)从产值规模来看,2001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产值规模约为1480亿美元,仅低于美国和日本排在世界第3位,略高于排在第4和第5位的德国和英国。但是,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占全部制造业总产值的比重仅占10%(2001年),美国和日本的这一指标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已经首次超过了10%,英国和韩国也于1986年首次达到10%。1998年我国高技术产业总产值大约仅占全球高技术产业总产值的3%,而美国、日本则高达36%和20%。

(2)从R&D投入强度来看,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国高技术产业R&D投入强度超过20%,我国的高技术产业R&D投入强度到2000年仅为7.1%。

(3)从产业增加值率来看,美国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率世界上最高,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增加值率相对较低,2001年我国高技术产业增加值为372亿美元,仅为美国硅谷98年的1/7。

(4)从企业规模看,我国高技术企业与跨国公司存在巨大差距。2001年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营业收入约为77亿美元,海尔集团为72亿美元,联想集团为39亿美元,而2000年美国IBM销售收入为890亿美元,微软公司为231亿美元,日本日立公司为730亿美元。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国际比较

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2000年美国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居世界第一,其出口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出口总额的19.7%,我国高技术产业出口额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出口总额的4.1%,排在第八位,落后于欧盟国家和亚洲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但是超过了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的水平。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技术领域的国际比较

选取我国和美国10类先导型技术产品(R&D投入占销售额比例超过了8.5%的产品),这10类产品代表了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物技术等主要高科技领域,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们主要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如计算机与通信技术领域的产品仅达到美国出口额的3/5左右(见表二),其他领域的出口产品,如放射性材料、半导体设备、测量仪器等还不到美国的20%,航空航天技术领域的产品出口额不到美国的1%。

4.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国际比较

根据OECD的有关研究报告,2001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占所有制造业产品出口的22.49%,低技术产品占33.29%。美国高技术产品占所有制造业产品的比重为31.08%,日本是24.56%,韩国是31.11%(见表三)。可见,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以低技术产品为主,仅仅是赚取加工费,说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获取等量劳动的国际价值和国际分工利益上,处于较低层次。

四、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建议

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世界经济运行的外部因素,有所有制结构、产业政策、技术创新、国家汇率管理等宏观因素,还有高技术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管理的微观障碍等。我们认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有:技术创新机制的不完善,投融资体系单一,扶持贸易主体差别化,以及产品生产布局不平衡,政府服务的低效率等因素。总之,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产业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外贸政策无疑是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应该对现有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进行调整,以两者协调的方式共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

1.采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传统产品出口“并进”、创新与引进机制“并举”的发展策略

新时期,我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到了一定高度,我们的出口贸易应该“两条腿走路”,即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传统产品出口“齐头并进”的形式,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一方面,我们要保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自身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要继续推动“科技兴贸”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以高新技术产品带动传统产品的出口,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初期,鉴于我们在产品技术开发方面的劣势,因此我们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偏向于引进技术策略,“以市场换技术”,使得我们的创新机制比较薄弱,随着出口战略的不断更新发展,我们应该努力实现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引进和自主创新“并举”发展模式的深刻转变,在引进基础上重视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并加快利用开发的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向传统产业渗透的步伐,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加工程度、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和档次。具体包括,结合“863”计划和攻关项目,以出口额最大的机电产品、纺织产品和农产品作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实现行业技术改造跨越式升级,培育一批高质量、高附加值的国际知名品牌,巩固和扩大传统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加强“产学研”的优势互补和联合开发,促进高新技术对传统出口产业的改造,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2.鼓励和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主体的活力

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它们的外部成长环境并不通畅,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速度。

就融资渠道而言,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基金的扶持;就研发投入程度而言,除了鼓励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政府应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科研开发经费投入;就市场竞争而言,我们应该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专利及无形资产;就企业产权保护和变更而言,要尽快建立保护民营经济私有产权的相关法律,还可以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及科技型企业产权重组渠道;就“市场准入”而言,应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获取自营进出口权的门槛,甚至可以向民营企业提供类似以前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条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高新技术出口贸易主体的活力。

3.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本来源

资金不足是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瓶颈,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的关键。其中,政府应履行的职能是财政专项拨款、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立项融资、为资金融通提供协调、咨询服务和政策法规支持等;企业作为主体,应转变经营观念,增加R&D投入,以适应R&D投资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的必然趋势;银行应尽量引导其资金介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如科技开发银行的设立和运行将是重要的实现途径;资本市场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场所,可以为有成长性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以及发行债券等提供机遇;多元化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以及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应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市场建设的主要措施;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风险投资人才,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建设,建立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等支撑体系也势在必行。

4.优化产业园区和出口基地的出口产品结构,并提升其全方位出口能力

各产业园区和出口基地在制定发展策略时,应依据国家制定的发展重点出口商品的策略,并考虑其地方化可持续优势、差异化高新技术发展目标等,通过整合零散研究与开发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以“重点、优化”为主线,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和企业,全面提升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出口基地的出口结构。

鉴于目前高新区规模效益低的情况,高新区应超越孵化器的功能,向集聚多家企业优势、发挥规模效应的方向发展。在发展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还要注意向区外以及技术落后地区进行技术推广,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可以考虑允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率先进行规范出口加工保税区试验。按照国际通行的“境内关外”模式进行监管,区内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和一般进出口商品免受数量措施限制,国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该区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等。

5.提高科研投入效率和政府服务效率,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全面支持

我们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要改革我国现有的R&D投入策略,制定高效率的、发展目标明确并可行的、能够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监控的国家研究开发体系,提高研发投入的效率。在制度和政策方面,应尽快建立起与原始性创新相应的评价制度,以此激励创造技术成果的行为。

政府提供的其他扶持措施还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市场环境问题,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尽快出台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商和高新技术产品更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二是方便企业贷款,政府应帮助协调出口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减少担保审批手续。三是提供信息支持,政府应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负责市场调研,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促进新兴市场的开发和增加贸易渠道。四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加快行政审批速度,商检及海关等部门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了解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种、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简化产品出口手续,及时调整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文作者:

赖明勇 湖南大学经贸学院院长、博导

万 芳 湖南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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