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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碎片与国家责任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针对外层空间碎片不断增加的现状,本文提出各国承担空间碎片国家责任的模式,试图通过国家一般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以及国家赔偿责任(state liability)两个方面分析国家在空间碎片问题上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并提出完善空间碎片国家责任的具体建议。文中将外层空间环境责任引入产空间碎片形成行为责任中,以期在空间碎片的减少、缓解以及清除与回收上提供法理上的依据。

关键词空间碎片 国家一般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翟昊,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周超,重庆大学法学院讲师;蔡茜,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43-02

近50年来,人类进行的空间发射约为4000次,送入外层空间的能够被跟踪观测的物体超过29000个,目前仍在空间轨道飞行的约为9000个。在这近万个可被观测的空间物体中,只有6%是仍在工作的航天器,其余的均为空间碎片。

尽管这一数字对于浩瀚的宇宙而言有些微不足道,但对有限的轨道资源却会产生重大影响。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空间碎片的数量还在与日俱增,因为空间碎片在外层空间中滞留,就会发生碰撞从而产生新的碎片,这样的空间碎片被称为二级空间碎片,是目前导致空间碎片不断增多的主要来源。根据美国约翰逊航天中心的研究表明,即使人类再也不发射任何火箭,空间碎片的数量还是会不断增加。更有科学家预言,如果不对此加以控制,那么到2300年,任何空间物体都将无法进入太空。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该如何应对空间碎片不断增多的现状,尤其是拥有太空发射能力的国家对太空物体发射过程中的形成的空间碎片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又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尚无有关空间碎片国家责任的明确规定,但有一些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条约、协议,包括:联合国1966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层空间条约》)、1972年的《外层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责任公约》)、1974年通过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1979年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以下简称《月球协定》)、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通过的《有关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以及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IADC)2001年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指南》(以下简称《减缓指南》)等。根据上述国际条约的相关之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国家一般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以及国家赔偿责任(state liability)两个方面分析国家在空间碎片问题上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并提出完善空间碎片国家责任的具体建议。

一、空间碎片与国家一般责任

在现有科技水平下,空间碎片的形成以及因空间碎片碰撞坠落引发的灾难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无法避免,因此一般都能够成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免除的理由。尽管如此,多数国家依然主张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形成空间碎片的国家对形成空间碎片的行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负有清除该空间碎片的义务,其中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就是所谓“国家一般责任”。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产生应该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内容,前者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后者则是指该国家之行为违反了该国的国际义务。①因此,当一国的空间碎片形成行为满足上述两个要件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一般责任。

首先,在主观要件上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必须属于国家行为。通常情况下,空间物体的发射主体为国家,但是随着空间商业化的发展,私营企业和国际组织都有可能进行空間物体的发射,由此产生的空间碎片形成行为以及损害赔偿之主体又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条、《外层空间条约》第6条以及《月球协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各国对其本国(不论此类活动是由政府机构或是由非政府机构)进行的在外层空间中的活动应负国际责任。可见,各国在从事外层空间活动方面所发生的关系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不会是国家与私人企业的关系。另外,《外层空间条约》中还规定了国际组织进行外层空间活动时的责任分担,即由国际组织进行的外层空间活动,则应由该国际组织和参加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对其外层空间活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

另外,虽说“国家”是空间活动中的唯一责任主体,但《外层空间条约》并未明确该主体所实施的“国家空间活动行为”(national activities)的范围。加上,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新型国际性空间物体商业发射公司的出现,使得空间活动主体问题的判断标准更加复杂化。此类新型发射公司利用欧洲、美国、日本、俄国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资本和技术在其本国航天局的支持下,通过海上发射平台在公海上进行空间物体发射,这使得原本确定相关主体发射地、发射国、委托国等因素不再适合适用,必须参照新因素、比如公司的登记地、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等来确定国家责任的主体,以确定责任主体承担起对此类空间活动的监督。

其次,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违反国家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一要求也符合《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b项之规定。

有关空间活动中的国际义务的认识与理解应该在《外层空间条约》第1条第1款以及第2条所规定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不得具有己有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不仅影响和妨害了其他国家进行空间活动,而且所形成的空间碎片也已占据了属于人类共同所有的“外层空间”,因此,空间碎片的形成与存在本身已经违反了国际法。

二、空间碎片与国家赔偿责任

与上述国家一般责任相比,国家赔偿责任却并不全以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或国际义务为前提,即便国家所实施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绝对责任”。这其中只需证明损害结果与国家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所受的损害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赔偿责任公约》第2条以及第3条之规定,外层空间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除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的绝对责任”之外,也需要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只有损害是因前者的过失或其负责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决空间碎片形成行为的国家责任之新思维

由以上国家一般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国家责任体现出空间碎片的国家责任的二元结构。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不仅能够成为一般责任的原因,同时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的原因,这样在平行的二元责任制度中,就会出现是否应该分别适用各自规定之问题。如果一国一个较大的空间碎片落入其他另一国的城市地区造成较大的损害,其所承的不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其还承担着未经许可进入他国领域,也侵害了他国的主权,这时该国应同时承担两种责任。此时,引起损害发生的国家是否必须承担基于以上两种责任基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还是由请求国选择一种责任,向加害国提起请求,都值得我们思考。围绕着该问题,在宇宙法学者中间,存在相互对立的意见,因此很多学者该问题不仅仅只是宇宙法单一领域的问题,是国际法整体上的问题,特别是以ILC中心的国家责任法典化过程中,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二元划分做法本身存在不科学之处,因此部分学者请求对此就行修正。该观点最终体现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其基本统一了“国家一般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两个概念。

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上所体现出的认识的基本统一,使得宇宙碎片形成行为的性质问题凸显出来,截至目前比较新的提议是将海事法上的“海难救助”观点引入外层空间法领域,即形成所谓“太空救助”(astrosalvage)理论,也就是将海事法上的“遗弃物”(derelict)概念引入外层空间法,用于解决对空间碎片形成行为的性质判断。尽管脱离或漂浮于轨道之上并失去控制的空间碎片与公海上的遗弃物、遇难船舶(shipwrecked)或者被遗弃的船只(derelict vessel)等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如在不受任何国家管辖权约束、不可控制、国旗国无回收恢复控制以及可能会给其他国家造成某种危险上,但此种理论还是引起了学界很大的争论,有赞成意见也有反对意见,持反对意见者的一项重要理由就在于上述相类似的“遗弃物”的形成行为都比较难以等同适用于空间碎片的形成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将环境法上的“产品延伸责任”引入空间法,作为“空间物体延伸责任”以追究相关国家在宇宙碎片形成所承担的国家责任。

环境法上的产品延伸责任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产品废弃处治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问题而提出的新概念。美国可持续发展研究委员会将延伸产品责任定义为:一个使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来寻求机会实现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的原则。它是一种新兴的实践方法,着眼于从设计到处置的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以识别资源节约和污染预防的潜力。在延伸的产品责任模式下,源于产品及最终废物的环境危害的责任由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及最终处理单位共同承担。延伸产品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识别出最具降低特定产品环境影响能力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既可能是原材料的生产者,也可能是最终的使用者。

国家的外层空间活动产生空间碎片,而空间碎片滞留在外层空间并且责任主体很难确定,这样的情形与环境法上的产品废弃后处治阶段責任主体的空缺问题十分类似。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环境法上的“延伸产品责任”概念引入外层空间法,以期可以对空间碎片引发的国家一般责任问题带来启示。

环境法上的延伸产品责任制度,是将传统产品责任体系中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延伸,使它们的责任不仅包括原有的财产责任,还包括产品的环境责任。生产、销售、消费链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对该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而责任的大小则取决与产品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对环境影响的大小。

在外层空间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空间碎片,其责任主体本就难以确定,若能在空间物体生产国、发射国以及委托国等环节将外层空间环境责任加入产空间碎片形成行为责任中,那么就可以期待在空间碎片的减少、缓解以及清除与回收上提供法理上的依据。

四、结语

空间碎片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现实并且紧迫的问题。长久以来,各国基于本国利益,对于外层空间活动的交流与合作都持有谨慎的态度,但是随着航空工业的发展和外空技术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空间活动中来,交流与合作将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空间碎片的减缓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作,需要世界各国的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

注释:

①王铁崖.国际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45页.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可归入这里所提到的两个要件之中,这与传统国家责任构成要件中,将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等作为独立要件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参考文献:

[1]孟春阳,王世进.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制与经济.2008(12).

[2]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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