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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吃空饷规章制度

作者:jkyxc 浏览数:

  治理吃空饷规章制度

 【篇一:吃空饷治理工作报告

 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

 关于财政供养人员 “吃空饷 ”问题治理工作的报告

 根据《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富纪发 [2012]11 号)文件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重点对 10 种类型 “吃空饷 ”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现将情

 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核定编制 31 人,实有 26 人(其中管理人员 4 人,专技术人员

 8 人,工勤人员 14 人),均为在岗人员。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

 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

 及其他形式的 “吃空饷 ”问题。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

 为扎实落实财政供养人员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局成立了

 以局长杨宽信为组长,副局长党可欣、李锋,纪检组长郝亚宁为副

 组长的财政供养人员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督导等工作。

 2、强化教育宣传。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

 学习《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的通

 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

 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严格核查程序。对照编制卡、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

 严格排查 “吃空饷 ”人员,做到 “五查三对照 ”。即:查身份、查调入

 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身份证与本人

 档案照片对照、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对照、在岗情况与群众反

 映对照。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4、建立长效机制。我局以 “吃空饷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

 步完善各项人事、工资管理制度,严格监管人员编制、档案管理、

 人员核减手续等工作,建立健全一系列预防 “吃空饷 ”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和意见

 1、加大管理力度。设置日常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抓住关键环节。严格审批各种出外学习、请病事假手续、加强日

 常考核。

 3、完善制度管理。修订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消除 “吃空

 饷”现象

 【篇二: “吃空饷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吃空饷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

 度和工作纪律,我本人不存在《关于开展长子县机关事业单位 “吃空

 饷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的以下整治内容事项: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

 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离职、开除、辞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

 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

 续,仍在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亡故或被

 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离退休(退职)费的。

 3.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

 资的。

 4.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

 的。

 5.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移的。

 6.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7.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

 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8.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9.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

 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10.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11.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12.停薪留职、擅自离职、出国不归、未聘任人员等其他各类在编

 不在岗人员。

 13.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超编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

 的人员。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医院负责人 : 承诺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 “吃空饷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 “吃空饷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

 度和工作纪律,我本人不存在《关于开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 “吃空饷 ”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字 [2014]120 号)中的以下整治

 内容事项:

 1.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

 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2.离职、开除、辞职、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

 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

 续,仍在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亡故或被

 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离退休(退职)费的。

 3.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

 资的。

 4.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

 的。

 5.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移的。

 6.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7.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

 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8.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补贴的。

 10.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11.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12.停薪留职、擅自离职、出国不归、未聘任人员等其他各类在编

 不在岗人员。

 13.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超编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

 的人员。

 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学校负责人 : 承诺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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