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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代士大夫“以人为本”的法制观念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受重儒轻法思想影响,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有屈服于权势、违心执法的一面,但是这一群体在整体上提倡德主刑辅、恤刑慎杀、“以人为本”,主张弛刑,具有浓郁的人文精神。钱若水就是这一群体中的杰出代表。

关键词:宋代;士大夫;以人为本;法制观念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4-018-03

士大夫是古代中国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科举制度产生以来,这个阶层的成员身兼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的双重身份,构成了社会的中坚部分。他们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影响着各个时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也可以说,士大夫们的法律思想引领着全社会的法律观念与意识,构成了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发展的主流。相对于之前的李唐盛世和之后的元明清大一统帝国,两宋可谓积贫积弱。宋朝实行“崇文抑武”的治国方略,造成庞大的官僚集团和士人队伍,形成国家财政的严重负担。此外,宋代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夷狄之患始终未能解决,不仅危及王朝安全,其规模庞大的常备军更是令国家财政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宋代包括统治者和士大夫在内的社会精英阶层始终都在思考怎样才能迅速地富国强兵、稳定社会秩序。祖宗之法不足守,历史条件的变化要求士大夫们跳出传统的儒家政治法律学说的范围,不拘一格地思考新的治理方式。正是在这种变革精神的指引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鲜明的法制观念,实现了儒法合流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转变。在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中,人性化因素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生命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矜恤,对血缘关系的维护与珍重。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则是:恤狱慎刑,明德慎罚,灵活务实,原情定罪,重视伦常,维护亲情,矜恤弱势群体,广开越诉之门。[1]

一、宋代司法主体与人文精神

宋代司法实践中有无人文精神,需要看宋代司法实践中掌握司法权的主体有无人文精神。在中国古代,掌握司法权的往往是那些享有国家俸禄的士大夫,著名的宋代司法传统研究学者陈景良教授认为,“从北宋到南宋,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及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宋之世风较之秦汉,已有所不同。士大夫人文精神的突出表现是:得君行道、共定国是。即以范仲淹、王安石、朱熹辈为代表的宋之士人,‘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已任’与皇帝共定治国方略,胸中涌动着关爱天下,关注生命的济世洪流。如果说秦汉的士虽有道的自觉,但‘仁以为已任’尚属精神寄托的话,那么宋则不然,宋之士大夫已获得了参与国家事务处理的资格,从事司法审判,乃是他们的天职。这种自觉精神相当于一种‘公民意识’,是人的主体极显光辉的时代。”[2]

宋太宗曾说:“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3]司马光指出,“国家之治乱,本于礼。”[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5]苏轼也主张德先刑后,“王者之所宜先者德也,所宜后者刑也;所宜先者义也,所宜后者利也。”[6]宋代统治阶级在强调以礼治天下的同时,非常重视法的作用,这在《宋大诏令集》、《宋会要》、《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基本文献中都有记载。为了防止五代诸侯割据局面重演,宋把“防弊”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宋太宗在即位诏书中说:“先皇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7],宋代的立法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事实上,宋代士大夫,无论名公巨卿,还是担任基层司法官员的士大夫,都对法律极其精通,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曾任同州推官的钱若水,在碰到性情急躁、数以胸臆决事的知州时,与他争辩不得,就说:“当奉陪赎铜耳。”“已而,果为朝廷及上司所驳,州官皆以赎论。知州愧谢,已而复然,前后如此数矣。”[8]我们从中不难看出钱若水对司法审判公正与否的重视。由此可见,在宋代,上至皇帝,下至基层官员,都极其重视刑事审判,这对促进当时的司法公正,防止司法黑暗,起到了积极作用。而这背后则是对人的生命的关注、重视,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二、宋代士大夫对“以人为本”法制观念的践行

宋代士大夫改变了传统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消极认识,强调法律对于治国的重要作用。北宋重臣王安石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日亦不足矣。”[9]北宋建国之后,为了改变五代以来任意刑杀的局面,继承并发扬了传统的慎刑恤狱思想。同时,太祖、太宗身体力行,亲自听讼断狱,并不因狱小而有所忽视。例如淳化四年(993年),京城百姓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丢失了一口猪,宋太宗虽然认为“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但还是下诏赐千钱作为补偿。宋太宗在日理万机的情况下,接到如此“民间细故”的案件,却仍认真对待,就是考虑到“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10]

太祖与太宗皇帝的恤狱慎刑、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刻影响了两宋的法制建设。宋代完善的司法制度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刑罚的审慎使用,尤其是鞫谳分司制与翻异别推制。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深化,传统观念的变化,使宋代伦理道德观念与价值观都受到很大冲击。与汉儒治学不同,宋代士大夫不拘泥于语言文字,更注重对义理探索,宋儒“不单纯从理论上探索经学,而是重实际、讲实用、务实效的。”[11]于是在司法审判中,宋代法官形成了一种灵活务实的审判风格。宋代士大夫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这种现实主义的精神,灵活、务实的态度,在司法审判当中则自然表现为重实际、讲实用、务实效的司法风格。这种司法风格的形成无疑有助于宋代士大夫对“以人为本”法制观念的践行。

宋代士大夫“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还表现为矜恤弱势群体,广开越诉之门。在这里仍举钱若水一例进行说明。若水为通州推官时,“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讼于州,命録事参军鞠之。録事赏贷钱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元谋,或从而加功,罪皆应死。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具上,州官审复,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録事诣若水听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邪?’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可不少留熟观其狱词邪?’留之且旬日,知州屡趣之,不得,上下皆怪之。……知州曰:‘推官之赐也,非我也。”[12]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以钱若水为代表的宋代士大夫矜恤弱势群体,广开越诉之门,在执法过程中以人为本,注重司法公正。宋代士大夫以人为本的法制观念还有很多体现,在此不一一列举。

我们知道,唐宋之际,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思想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宋代社会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深化,民间私有财产的占有、收益、处分、继承、婚姻、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越来越频繁,法律在保护、调节这些法律关系方面表现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苏轼曾言:“风俗之变,法制随之”,虽然,在宋代士大夫的观念中,儒家的伦理道德仍然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宋代的士大夫“已同汉唐儒生文吏迥然有别,乃是一种以天下为己任,通经术、明吏事、晓法律、重现实的复合型人才。疑经论政、批判现实、忧国忧民既是士大夫内心深处之意识,也是宋学主导之精神。”[13]

三、宋代士大夫法制观念的局限性及其形成原因

我们在分析宋代士大夫以人为本法制观念的同时,还应看到其观念的局限性。从表面上看,司法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掺入个人情感,使强制执行的法律出现了弹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某些不完善的法律条款,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一旦开了先例,不管执法者的主观愿望如何,最后必将发展为滥用人情,徇私枉法,破坏法律的正常实施。这一局限性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儒轻法传统思想的影响;第二,法律与人情的并行;第三,赵宋统治者提倡忠恕,以弛刑为贵。[14]宋代士大夫这种法制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执法官员不能依法办事,加上贪官污吏的肆虐,使得一系列法律变得徒有虚名,给封建腐朽势力以可乘之机,人民群众含冤受苦,破坏了生产,加剧了阶级矛盾,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在理宗朝出任湖南提刑时,面对一股股农民起义,也承认“湖南之盗贼,多起于下户穷愁,抱冤无所申。”[15]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成就最高的一个朝代,特定的时代背景造就了有宋一代独有的法律特色。宋代司法不囿于旧制,重人伦,尚德性,崇尚务实,原情以定罪,尊重人的生命及价值尊严,体现了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宋史·刑法志序》对宋代法制成是这样评价的:宋代“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既肯定了宋代法制的完备,也对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极尽了赞美之词。但是,宋代法制中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却使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执法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不过,我们对于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还是应该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宋代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人性化因素一方面虽然有其鲜明的时代性和阶级局限性,其实施效果也值得商榷,但另一方面确实体现出宋代法制的进步,使我们看到封建法律中对人生命的尊重这样一种进步的发展趋势。

注释:

[1]参见张利:《论宋代司法活动中的人性化因素》[J].河北法学,2008年5月第26卷第5期。

[2]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J].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23—138页。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

[4]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二《章奏·谨习》

[5]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二《章奏·起请科场札子》

[6]苏轼:《苏轼文集》卷九《制拟进士对御试》

[7]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月乙卯,中华书局2004年版;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三联书店2006年9月版,第256—280页。

[8]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9]《王文公文集》(上册),卷26,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02页。

[10]《长编》卷190,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57页。

[11]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12]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二《钱若水正冤狱》,中华书局2006年3月版,第26页。

[13]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149页。

[14]参见何忠礼:《略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制观念》,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

[15]《清明集》卷一二《与贪令捃庶乡里私事》

(责任编校:刘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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