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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站在新的起点

作者:jkyxc 浏览数:

○:通过查阅史料,我们发现,自1905年清政府成立学部设视学官,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就算正式建立了。一百多年来,内蒙古地区的督导或者说“视学”制度同全国一样也是几起几伏。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就开始建立省县两级的视学制度,1917年3月1日,省视学改称省督学。1926年,绥远省教育厅制定《督学规程》,规定各市(县)教育局设督学2~4人,由市(县)政府荐任或委任。督学承主管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该管辖区域内教育事宜。就教育督导而言,内蒙古地区历史上从建制到运行都不晚于内地。

现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2000年成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成立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很多人对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性质还不是特别的了解,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督导委员会的功能、权力、职责是什么?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于今年2月,它的功能主要是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宏观把握方向,动员协调各有关方面尽职尽责地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如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为了使教育督导专业化,成立了教育督导评估中心。

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如自治区和盟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首先对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进行督导检查,并监督整改;对本级政府办(包括审批的民办)的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通过分类型、按比例对所属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检测和评价下级政府对所属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及整体水平,并指导其整改;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教育的重大决策,并监督整改;督促本地区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是否有其他厅局人员参与?盟市旗县也成立类似的机构吗?

△:教育督导不只是“督学”的事,还有“督政”的职责,需要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如果督导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下设机构,就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只能监督学校,却难以监督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这种传统制度设计的症结所在。本次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其意义并不仅限于独立性的增强,还在其层级的提高。相对于之前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使教育督导工作更加规范化、正规化、权威化,其影响力也会更大。

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共13人,来自教育厅、科技厅、审计厅、财政厅等9个厅局单位,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担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督学,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依法成立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当地教育类别、规模和教育督导任务配备专职督学3~5人,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专兼职结合、在离岗结合”的原则,选聘业务型管理干部、骨干教研员及优秀校长担任督学,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督学的培训,提高督学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满足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督导,督导,监督、指导、引导,因此督导人员的素质高低会影响督导工作的质量。这些人员将由哪些人充任?对他们本身的资质有什么要求?

△:督学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聘用的、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厅级督学、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正高级督学、副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续聘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我们初步的计划是,这个团队要面向区内外选拔,强化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导向性。

○:民国时期督学,或者叫视学,似乎他们的权力很大,有建议权、弹劾权、嘉奖权、问责权。按照国家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今后的督学是否也有这些权力?

△:按照《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他们有“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的单位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的职权,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监督问责的权力。

○:督导分为“督政”和“督学”两大块儿,在“督政”上,有“督促本级政府”和“督促下级政府”的区别,是否会出现督促下级政府易、督促本级政府难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督政”主要是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有利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教育督导制度,改变当前教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状况。《教育督导条例》确实赋予了督导机构督促本级政府教育行为的权力,但实行起来或许有一定的难度,但有些地区已经做得很好,如二连浩特市。

○: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自治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如何贯彻实施的?有没有什么具体措施。

△:我们已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基础教育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督导评估工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文件既有指导性、原则性、理念性的内容,也有详尽的细则以及实施措施。它是今后一段时间中小学教育评估的依据,也是引导教育行为的指挥棒,有较强的导向作用和操作性。

○:可否结合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谈谈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的现状和下一步的打算。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督导机构在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促进“两基”目标实现、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优先发展教育职责、提高中小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内蒙古自治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却存在很大的不足,相比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还有很大距离,存在着教育督导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力度不够强、运行资金欠缺、上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您认为如何改变这样的局面,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可以使教育督导工作在各个盟市、旗县深入开展并上一个大的台阶。

△: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督导评估中心的组建应该是个契机。下一步就是建立健全对盟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育督导条例》、《意见》及《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挂帅,有关职能科(股)室参与,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把握方向,明确任务,研究解决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配齐督导人员,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别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数量和布局,划分责任区,配备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根据情况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教育督导千头万绪,涉及面极广。请你谈一谈下一步工作思路。教育督导工作有什么新的规划和举措?

△:在三到五年的时间里,实现教育督导的现代化应该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它是督导“现代化”的前提和核心。督学群体小,而且大都是教育界的精英,专业化程度高,较容易实现思想观念的现代化。我们不能剖开人的脑袋看思想,但可以从他的行为中看背后的思想。二是督导手段的现代化。督导要现场与远程控制并举。凡是可利用网络的、可远程控制的,尽量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现场。三是督导结果的现代化。督导的结果一定会影响被督导者的教育行为,所以要有正确的导向,要站在现代教育发展的高度,利用数据、事实说话,引导教育走向现代化,不能用应试教育的标准去左右办学者。

○:祝愿我们自治区教育督导工作在新的背景下,抓住契机,督促、引导各级政府和办学主体按教育规律办事,为教育开辟出一个新的局面。

【教育督导史话】

☆三千年前就有了“视学”

教育督导亦称教育视导,在我国的教育史上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宫廷里为贵族举办了“官学”,周王定期去学校检查工作,称为“视学”,这是中国最早的教育督导。

西汉时期,首设“太学”,帝王对“太学”的视察叫“幸学”或“视学”。隋朝时,在中央政府首设“国子监”,这是中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独立的教育行政和监督机关。从唐朝开始,地方官学大发展,办学需要规范和监督。宋朝首次在地方设置“提举学事司”,它既是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又是地方教育监督机关。

☆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

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始于清朝末年,是随着“废科举,兴学堂”开始建立的。1905年清政府成立学部,参酌日本文部省官制,设视学官。1906年5月,各省及部分州县设置了专职“视学官”。1909年,清政府颁布《视学官章程》,自此,我国视学制度正式建立。

☆内蒙古地区 “视学”制度的发展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地区行省公署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要求设省视学6人。

省视学由提学使考选品学兼优、热心教育者充任。其资格则以举贡生员、学堂毕业者为宜,其考选则以国文、经学为重,并令入本省教育练习所三个月,将学部颁发各项章程规定制度及本省学务情形详加研究,查其确有心得再予派充。省视学受提学使之命视察各府、厅、州、县的学务事宜。

提学使司在建立省视学制度的同时,各府、厅、州、县劝学所分别设县视学1人。劝学长得兼充县视学,劝学员不必皆由师范毕业,县视学一职往往由各县高等小学校长或两等小学校长兼任,亦有边僻地方未设校长者,即以小学正教员兼之。

清末时期内蒙古地区教育视学制度建立后,赤峰地区旗县教育行政机构均设专司教育监督、指导的视学(督学)机构。各县劝学所均设视学1名,兼充学务总董,由提学使委派充任,受地方官监督,办理学务,并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指导工作。宣统二年(1910年),改劝学所为县教育行政辅助机关后,赤峰等县劝学所劝学长仍兼充县视学。

☆中华民国时期的“视学”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设置了“视学室”,建立了中央、省、县三级教育督导体系,初步建立起了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

1913年3月1日,提学使司改为行政公署教育司,额定视学4员,各县视学1员。

1914年,遵照中央规定的官制,裁撤教育司,在政务厅内设教育科,设立省视学2人,各县视学1人。

1915年,绥远道尹张志谭在任内,拟具道视学规程,呈准设道视学1人。

1917年3月1日,省视学改称省督学。1917年9月6日,教育部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设省视督学4~6人,由厅长委任并呈报省长查核备案,掌管全省教育事宜,省督学也是地方学务委员会的委员。

1922年,绥远成立特别区学务局,即将视学划归管理,改为蒙旗视学专员。翌年,增设区视学一员。

1926年,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县视学改称县督学。是年,绥远省教育厅制定《督学规程》,规定各市(县)教育局设督学2~4人,由市(县)政府荐任或委任。督学承主管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该管辖区域内教育事宜。

1929年2月,教育部公布督学规程19条,省教育厅设督学4~8人,承教育行政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各该管辖区域内教育事宜。

☆史料记载的两次 “视学”

1930年,热河省教育厅两次派督学到赤峰视察学务。1930年,热河省督学卢文炳视察赤峰县城和乡镇各校后,在报告中肯定县城初级中学成绩最优,校风亦佳;第一完全小学、第二和第四初级小学较优,形势整齐,精神活泼;中学校长和两名教员,第一完小校长和第一初级女子小学校长管教有法,成绩优良,拟请传令嘉奖。并提出赤峰境域之大,仅有乡村学校21处,实难收教育普及之效,应多增乡村学校,赤峰社会教育颇欠成效,应行整顿等意见。

1941年,绥远省教育厅曾派视察员先后赴县市视察教育3次。第一次于5月7日出发,至7月12日返厅,往返共两月零五天。计视察米仓、临河、狼山、晏江等县,县政府4处,民众教育馆4处,中心学校51所,国民学校17所,私立小学5所,乡镇简易体育场10所,乡镇书报阅览室5所。第二次于9月9日出发,至10月2日返厅,往返共22天。计视察临河、米仓等县县政府两处,民众教育馆两处,中心学校14所,国民学校9所,私立小学1所,乡镇简易体育场12所,乡镇书报阅览室6所。第三次于11月1日出发,至次年1月26日返厅,往返共经两月零二十六天。计视察狼山、晏江、安北、五原等县县政府4处,民众教育馆4处,中心学校41所,国民学校18所,私立小学4所,乡镇简易体育场20所,私塾1所,乡镇书报阅览室10所。此后视察今达拉特旗、杭锦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等旗立小学4所。这三次对绥西各县市教育视导,收到了相当之辅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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