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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之法律分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可口可樂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否决的第一案,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本文主要从本案是否涉及保护主义、反垄断法究竟应当关注什么以及本案对今后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影响三方面入手,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词可口可乐 并购 汇源果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80-01

对于汇源收购案被否的结果,有人欢呼此举保护民族产业和消费者权益,并且最大的受益者不仅是个别民族产业,还包括广大消费者。如果审批通过,消费者可选择的空间会减少,消费者的口味和付费都将被可口可乐单方面规定。但也有人对政府的否决表示不理解:目前,中国企业正忙于开拓国外市场,而我国政府强硬反对可口可乐的收购,难免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保护主义的强烈不满。商务部依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项集中将会阻碍或影响竞争,其原因是:首先,可口可乐作为一个实力派跨国集团,有能力将它在碳酸饮料行业的主导地位蔓延到果汁行业。如果收购成功,则很可能会滥用它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搭售的方式销售果汁饮料,从而妨碍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高价而单一的产品。其次,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有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有显著提升,使其他企业无能力再进入果汁市场。再次,如果收购成功,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那么,商务部的做法是否正确?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是否应当否决?我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本案是否涉及到保护主义的问题。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表示,否决此案并非保护主义。在全球性经济危机时期,强令本国企业、金融机构减少对外投资,政府救援企业以不对外投资、不关闭在本国工厂等为条件的,才是保护主义。他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中国的外资政策有问题,那它并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只要冷静地地审视这起否决案,理性的投资者就会对中国的商业和法制环境得出好评,而非批评。因为这个结果证实了《反垄断法》的严肃性,有关部门没有以“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之类的理由扭曲法律,而是坚持了法制的可预期性,这是构成一个国家商业环境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不过,他同时表示,我们需要在此案结果公布后做好解释工作,让外国投资者明白,这并非意味着中国禁止符合条件的外资收购,并非贸易保护主义。在反垄断方面,中国政府会平等对待对各国企业。

第二,反垄断法到底应该关注什么的问题。对此,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黄勇指出,反垄断法应仅仅关心竞争问题,而不包括民族主义、文化倾向、情感因素等内容。从个案上看,我们应明确,是否禁止并购,应从保护竞争的专业法律角度来判断。《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竞争效率,从根本上提升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并不涉及该企业的性质。我们关注的是品牌传导效应,而不涉及民族品牌的问题。

第三,此次禁止并购案是否会使中国在海外的投资遇到报复性的阻却的问题。我认为,它并不会使中国在海外的投资遇到报复性的阻却。因为在法治国家,在反垄断制度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并购的评估由一套独立专业的机制完成。如在去年3月份,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曾宣布:中国铝业公司与力拓英国及力拓澳大利亚公司的交易不会显著减弱任何相关市场竞争。这一决定就是经过严格的反垄断分析之后完成的。担心因为政府否决了可口可乐对汇源的并购,就会影响今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显然缺乏合理的依据。一般来说,在外资并购中会产生投资关系、竞争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等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外商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调整。众所周知,企业并购是一项技术复杂、高风险的经营手段,经营得法会让企业迅速增长,但也面临并购失败带来的高风险和巨大代价。企业并购,究竟是待挖掘的金矿还是自掘陷阱,取决于实务中步步为营的谨慎操作。所以,我认为,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引发的热议,关键问题不是争论该案被否决是“反垄断法的胜利还是民族主义的胜利”,而是要参考国际规则与惯例,尽快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并购市场。我国企业并购中的诸多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有关法律法规尚待健全,实际操作中许多方面有待商榷。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尽管商务部一再解释、澄清,仍难免招致众人质疑。争论不休的根源还在于相关规范不够细致周延。这与我国处于并购市场初期,法律规范不完善,中国企业整体缺乏并购知识和经验有关。我国政府的并购审查经验得益于近年来企业并购的井喷式增长,全国每年的大小企业并购高达几千多起,但遗憾的是没有及时总结并购先驱企业的经验教训使之上升为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并购发展的共同财富。加上全球并购浪潮日益推进的急迫形势,使得中国原本就已“迟到”的相关规范显得颇为单薄、被动。尽管如此,仍难挡企业并购热情,尤其以外资并购为甚。外资并购现已成为跨国“巨头”们进入中国市场,抢占行业份额的一条快速通道,其模式也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所以,我国应尽快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企业乃至整个社会中普及并购知识,使国人真正了解并购这种现象,也为我国海外投资与并购的进一步运行敞开大门。

参考文献:

[1]矫立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南方论刊.2007(11).

[2]周昀.试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河北法学.2007(11).

[3]杜海涛.《反垄断法》四大看点.金融博览.2007(10).

[4]王小波,刘璐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被否得失几何.经济参考报.20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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