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报告 > 心得感想 >

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采矿权问题

作者:jkyxc 浏览数:

根据现行法律与政策,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是在一定期限内开采特定矿山矿产的权利。如果查阅矿产资源类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资料,很容易找到这些公司的资产中有相当比重的无形资产——采矿权。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在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资产重组改制时,必然涉及到与公司的有形资产相连接的采矿权的处置。与土地使用权类似,处置采矿权在企业改制中同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事项。本文的采矿权包含探矿权。

采矿权处置的总体要求

企业改制资产进入新公司的基本标准是“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明确要求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作出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据此,矿山开采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要达到资产独立完整的要求,就必须拥有采矿权。采矿权应成为矿山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与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没有采矿权,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将失去意义,矿山企业也不可能进行合法和持续的经营。可见,企业改制时采矿权与有形资产同时整体进入新公司,是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的原则要求,即新公司取得和拥有采矿权必须是没有瑕疵的,不仅取得的过程合法,而且拥有的结果也要合法。

采矿权处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规范企业改制中采矿权处置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企业改制中对采矿权问题的处理,政策性非常强,应全面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转让取得、作价出资取得、租赁取得以及直接变更取得等。

1.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特定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由申请人交纳采矿权价款的行为。采矿权按出让方式一经取得之后,股份公司即可依法行使包括自行开采、抵押、转让、作价出资等处分权,且无须再交纳采矿权价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一般发生在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满足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与矿山企业的改制过程正好匹配,因而股份公司以采矿权出让方式从原企业获取采矿权的情况较少发生。

2.采矿权无偿划拨。因采矿权属国有资产范畴,如果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共同审批同意,可以将采矿权价款经过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新公司的股东全部是100%的国有企业,则新公司间接是100%国家所有,应该可以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待遇,直接将矿山企业改制前拥有的采矿权无偿划拨给新公司。这样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可循,但是并没有现成且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的无偿划拨方式。比如钨的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22号),2003年采矿证到期的钨矿开采企业,不再无偿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如果新公司并不不是100%的国有企业,而是股权多元化的拟上市公司,那么无偿划拨方式并不适用。即便在投资主体全部是国有企业情况下新公司先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了采矿权,当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比如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后新公司成为股份公司时,新公司也将面临着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问题。届时,如果属转让的,矿业权价款作为专项财政收入,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如果属作价出资的,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3.采矿权转让。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采矿权转让须经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新公司只须向转让人交付转让价款即可,不须再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应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4.采矿权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实际上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原企业取得相应的出资权益,采矿权则转移到改制后设立的新公司。通过无偿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以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由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可以是原持有采矿权的国有企业)持有,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5.采矿权租赁。此方式从出租人角度即是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改制前企业)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新公司,并向新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本文所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原企业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新公司按约支付采矿权租金但不直接拥有采矿权。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由于租赁方式也要适用转让的程序,因此租赁合同需经批准。

6.采矿权直接变更。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按此规定,采矿权变更实质是一种矿业权转让行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通过转让采矿权的方式实现的,即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采矿许可证不经转让而是直接变更至新公司名下,这种直接变更的方式是存在瑕疵的,即结果可能合法,但是程序不合法,极有可能存在将来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风险。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及评估问题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即采矿权价款,类似于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以采矿权评估作为依据,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无论股份公司通过改制以哪种方式获得采矿权,因采矿权的价值直接决定或影响股东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新公司的净资产和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各股东方及新公司自身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采矿权价款可分批分期缴纳。此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免采矿权价款,比如“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等等。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如果新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应充分争取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

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事宜,中国证监会曾于1999年11月10日致函国土资源部。在该函中,中国证监会强调,其在对矿业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进行合规性审核工作中,对采矿权及其转让评估等问题,要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如实披露;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律师意见书。由此可见,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是拟将其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采矿权时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3月30日和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评估应由依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且,采矿权的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于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这些规定对于企业改制中采矿权的评估工作具有实质的指导作用。

采矿权许可证的名称问题

根据有关采矿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矿山开采的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即采矿许可证的权利人与实际开采人不应分离。针对此种要求,企业改制时要合理设计未来新公司的组织架构。如果新公司是一个控股企业,本身并不从事矿山开采,实际开采人是新公司的下属企业,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置采矿权。即如果下属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新公司应将采矿许可证直接转至实际进行开采的子公司名下,即使暂时做不到,也要在新公司获得采矿权证后尽快办理;如果下属企业是新公司的分公司,则采矿权可以放在新公司名下,不必办理采矿权转移手续。(作者系中国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推荐访问:企业改制 采矿权 中应注意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