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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船舶挂靠是国内水路运输广泛的经营模式,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船舶挂靠协议》为准,因此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分析纠纷的起因可以归纳我国现行船舶挂靠所带来的危害。

关键词:船舶挂靠;侵权责任;危害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303-01

作者简介:王晓赟(1992-),女,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在读。

船舶挂靠有两种表现形式,分为经营性船舶挂靠和管理性船舶挂靠。本文讨论经营性船舶挂靠,是指真正出资购买船舶的主体因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有资质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法人名下,根据《船舶挂靠协议》向其定期缴纳管理费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船舶挂靠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挂靠”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但在商业活动中船舶挂靠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通过签订《船舶挂靠协议》来明确权利义务,一般约定:出资购买船舶的人(挂靠人)将船舶登记在有资质的船舶管理公司(被挂靠人)名下,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约定的管理费;挂靠期间,被挂靠人对船舶没有支配权且不参与船舶营运,由挂靠人实际支配且营运船舶并承担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总之,被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被挂靠人的所有权四项权能受到《船舶挂靠协议》的制约。

从表面上看,船舶挂靠关系与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类似,其实不然。民法上代理的核心是由代理人从事相应的法律行为,但在船舶挂靠关系中,虽然约定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都由挂靠人承担,船舶的运营却不由被挂靠人掌控,所以认为其属于代理关系并不合适。

笔者赞同船舶挂靠具有借用名义特征①的观点。船舶挂靠的本质是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的名义以取得从事相应商事活动的资质,其核心是名义的出借,但我国法律没有对借用名义进行规定。因此,只能认为《船舶挂靠协议》是一种以借用名义为特征的无名合同。

二、船舶挂靠的合法性

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并对船舶挂靠行为持否定态度。此外,在已经被废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反之,法院支持《船舶挂靠协议》的有效性。理由在于:①船舶挂靠极具广泛性,必须承认其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②协议的内容和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③协议的内容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笔者援用广西高院的一则案例②来具体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甲方与B作为乙方签订了《船舶挂靠经营合同》,B将自有的“C”号船挂靠在A名下进行经营,船舶由B自助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B负责,所获收益与A无关。随后产生纠纷,B将A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准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并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意见》③第2条第3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协议有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规定的应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船舶挂靠协议虽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船舶挂靠协议是解决船舶挂靠的内部关系问题,而非船舶进行运输活动的问题,所以依《指导意见》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本案中的协议有效。

三、船舶挂靠下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若在船舶挂靠的前提下发生碰撞,谁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对第三人而言,被挂靠人是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理应向其主张索赔,但实际控制船舶是挂靠人且船长船员是挂靠人的受雇人,依侵权责任四要件,第三人又应向挂靠人主张索赔。反之,挂靠船舶的损失由谁主张?

应从两方面来识别责任的主体:①实际支配和营运船舶的主体;②收取挂靠船舶营运所产生的收益的主体。挂靠人是实际支配、营运和收取收益的主体,故无疑是责任的承担方。而被挂靠人虽未直接支配船舶,但却依挂靠协议对船舶负有监督管理义务而对船舶享有间接支配权;同时,被挂靠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使其间接享有挂靠船舶的营运利益。④此外,第三人向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所有人索赔并无不当,故被挂靠人也应是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在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从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意义上讲,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认为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合理的。

四、船舶挂靠的危害

最根本的危害体现为责任的混乱和产权不清。其次,相关的船舶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的降低。船舶监管的对象是经营船舶的人,而在船舶挂靠的模式下,实际被监管的是不进行经营活动的被挂靠人,所以这样的监管往往形同虚设。

[注释]

①史红萍.从挂靠乱象到专业管理之道——对国内船舶经营模式的法律探讨[J].人民司法,2011,03:76.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四终字第38号.

③最高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④沙晓岑.由一起碰撞案件看船舶挂靠经营中的侵权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06:107.

[参考文献]

[1]史红萍.从挂靠乱象到专业管理之道——对国内船舶经营模式的法律探讨[J].人民司法,2011.03.

[2]沙晓岑.由一起碰撞案件看船舶挂靠经营中的侵权责任[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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