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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管理监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作者:jkyxc 浏览数:

 加强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管理监察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监察对象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基本上做到了对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在监察机关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的六类人员中,大量聘用人员也纳入其中。因此,加强对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的管理监察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聘用人员监察对象的现状

 (一)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员中聘用人员数量大

 《监察法》实施以后,监察对象数量有了很大的变化。如XX市XX区监察对象总数改革前为X人,改革后为X人,是改革前的近 X 倍。以该区公安和城管部门为例,前者监察对象数改革前为 X 人,改革后为 X 人,其中聘用人员(辅警、协警)X 人,占监察对象总数的 X%。后者,改革前为 X 人,改革后为 X 人,其中聘用人员数 X,占监察对象总数的 X%。

 又如,XX 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站监察对象,改革前为X 人,改革后为 X 人,其中聘用人员 X 人,占监察对象总数的 X%。

 (二)聘用人员监察对象中党员人数比例少 由于聘用人员工作的相对不稳定性等原因,除聘用人员中一些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加入了党组织外,其他人员入党的比较少。如 XX 市公安局 XX 分局聘用人员 X 人中,中共党员为 X 人,占比为 X%。XX 市 XX 区城管局聘用人员 X人中,中共党员为 X 人,占比为 X%。XX 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站聘用人员 X 人,中共党员为 X 人,占比为 X%。

 (三)聘用人员监察对象工作稳定性差,流动性差

  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单位原因以及聘用人员个人工作选择等因素,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许多会被解聘或辞职另谋高就,从而形成其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现象。如 XX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站,XX 年 X 月底,在岗聘用人员数为 X 人,至 XX 年 X 月末,在岗聘用人员数仅为 X 人。因考入其它单位等原因,辞职 X 人,流动率占聘用人员的X%。以至于该市质量监督站因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又于 XX 年 X 月面向社会招考聘用 X 人。此类现象,将不时继续发生。

 (四)违纪人员中聘用人员监察对象比例不小 随着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的加大,运用“四种形态”的增多,违纪的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所占比例不可小觑。XX 年 7X 月,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查处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站 X 名违纪公职人员中,聘用人员 X 人,占比为 X%。期间,该站聘用总人数为 X 人,此次违纪人员占聘用总人数的 X

 %。

 (五)对属聘用人员的监察对象处理依据缺乏 通常,对监察对象的处理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然而,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大量非中共党员,更没有国家公务员身份,运用以上党纪条规作依据对他们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显然不适合。除此之外,依据难寻。

 (六)聘用的监察对象受处分后对其影响小 对监察对象中聘用人员的查处,属于严重违纪的,除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外,一般予以开除和辞退。而对其它违纪行为处理,既无章可循,也由于这类人员没有正规的人事档案,惩戒处理情况难以记载,且没有建立有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对于当事人后续影响小,震慑效果不大。

 二、产生的原因

 (一)某些部门人员编制数少,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部门公共管理事务大量增多,按照编制部门配备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不得不要聘用大量的编外人员来弥补和充实。从而出现某些部门聘用人员多于在编人员的情况。尤其是从事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安、交警、城管等更是如此。

 (二)党员发展在聘用人员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大部分聘用人员入党意愿不强,存在“只要有工作拿就行了,没有其他所图”的想法。聘用单位也觉得“他们都是临时工,没有必要发展他们入党”。从而使得聘用人员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也不能以党纪加以约束。

 (三)聘用人员无编制保障,归宿感差,待遇导向高 由于某些单位受编制限制,当工作任务重时,经有关程序,通过一定形式招录一些聘用人员,但随着机构职能调整,工作量减少等原因,又形成人员富余,继而出现解聘的现象。同时聘用人员因为没有编制羁绊,也缺乏归宿感,往往会被其它一些待遇更好、工作条件更佳的单位吸引而辞职前往。

 (四)相关法律规章的制定相对滞后

 《监察法》出台后,对非党员非公务员身份的聘用人员监察对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使得用人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对这类人员违纪处分缺乏依据,对一些非严重的违纪难以依纪依法处理。

 (五)对聘用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效果 通常情况下,聘用单位对聘用人员的违纪处理缺少相应的记载。对严重违纪,往往也是一辞了之。被辞退的人到其他单位应聘也没有相应的限制性影响,难以真正起到震慑效果。从而造成一些聘用人员,特别是对有一些“寻租空间”的岗位人员存在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不捞白不捞”、“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思维,对违纪肆无忌惮,胆大妄为。

 三、对策和办法

 (一)建立聘用人员廉政档案

 对聘用人员也要按在编公务员一样,按要求建立廉政档案。廉政档案要求做到电子化、信息化。在建立廉政档案时做到,一是凡进必建。即在录用人员的同时,建立廉政档案。二是应录尽录。即在建立廉政档案时,应把需载入的内容尽可能录全,如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工作简

 历,特别是有关考核奖惩,信访举报(主要内容、核实结论、处理情况)及廉洁(因其原来不一定从事履行公职行为,非“廉政”行为,故在某些地方表述为“廉洁”行为。下同)情况。对难以全面追溯补齐历年资料的,至少要求聘用前一个单位出具有关考核奖惩、信访举报及廉洁情况。三是每年更新。即对所有聘用人员要与在编人员考核上同等对待,一年一考核,奖优罚劣,把廉政(洁)情况记录在案。从而使得这些监察对象心有所警、心有所戒。也使用人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廉政状况能有基本了解。

 (二)完善聘用合同,签订廉政承诺书 针对目前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滞后,对聘用人员违纪处理缺乏依据的现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以及签订廉政承诺书的形式,细化违纪行为给予有关惩处规定。一是对聘用合同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明确对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纪现象,比照《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作出相应处理,并在经济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在履行公务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法规定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对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三)建立聘用人员个人廉洁信用联动机制

 为增强廉政档案的“价值”,须建立聘用人员廉洁信用联动机制。一是针对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形式的不同,确定廉政档案建立主体。对人事档案转入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建立廉政档案。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每年或解聘时将考核奖惩廉政情况报送人才交流中心收集归档。二是聘用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时需提供聘用人员基本信息情况的同时,需人才交流中心同时提供被聘用人历年考核奖惩廉洁情况,至少需提供前一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期间的考核奖惩廉洁情况。三是聘用单位对聘用人因廉洁问题受到惩处的,视情况对其录用岗位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公共管理事务。四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也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相关信息。从而使监察对象的有关信息力求全面、准确。

 (四)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增强聘用人员归宿感 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工作保障机制,增强其对聘用单位的认同感、归属感。一是要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使之劳有所得,并感觉到付有所值,从而珍惜所从事的工作,也避免产生“寻租”思想。二是要在教育上与在编人员同样重视,要让他们参加干部职工会议,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加强廉政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是在考核上要认真对待。要和在编干部一样,一年一考核,对聘用人员评先评优,奖优罚劣,不合格的及时清退,并记录在案。四是关心聘用人员生活。让他们与在编干部职工一样,参加诸如工会等活动,特别是一些代表单位的集体活动,使之增强集体荣誉感,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一员,应为集体添光增彩而不能抹黑玷污。

  (五)在政治上给予关心,对优秀的聘用人员激励和培养入党 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倡导他们以优秀共产党员为榜样。要激励和培养优秀的聘用人员加入党组织。通过培养聘用人员入党,使聘用人员增强其光荣感、使命感,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积极向党员高标准要求看齐,主动抵御腐败侵蚀,并以此带动周围的其他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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