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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利益表达中传媒的作为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各社会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以防止和解决“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两极分化以及由此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就农民工的利益表达而言,当前存在着制度化表达渠道不畅、体制外的非理性表达居多等问题。大众传媒作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渠道与社会舆情的建构工具,理应成为农民工诉求合法权益的平台和载体。国家应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提供媒介政策支持;传媒自身应树立平等的受众意识。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提升新闻从业人的职业素养等。

关键词:大众传媒;农民工;利益表达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0)06-0176-04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及农民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2008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已超过1.2亿人,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达2亿人。报告还显示,这些农民工的收入极低(月工资500~800元),整体技能水平不高(未接受技术培训者达76.4%)。由于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农民工在社会上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贫困化、脆弱化和边缘化成为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近几年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多来自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并出现了一批相当有分量的成果。众多研究均指出,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机制,成为缓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关键。但这些研究成果多关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工会制度等的完善,而忽略了大众传媒的力量与价值。大众传媒作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渠道与社会舆情的建构工具,理应成为农民工诉求合法权益的平台和载体,这既是大众传媒履行其作为“社会公器”职能的必然要求,亦是大众传媒提升自身公信力、塑造和维护媒介品牌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农民工的利益表达现状

所谓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向有利益分配权的组织机构主张并表达自身利益,以影响公共决策的输出过程[1]。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途径有三种:第一种是组织表达,第二种是舆论表达,第三种是行动表达。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与访谈法,对当前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进行了考察,发现农民工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存在有如下问题:

(一)利益表达的主体——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意识与表达能力有待提升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农民工多来自偏远的农村和贫困地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顺从和附庸意识对他们的影响仍旧根深蒂固。再加上农民工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虽人数众多但比较分散,缺乏组织性,很难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代表性组织。以上诸种因素导致农民工的表达意识淡漠,表达能力欠缺。2010年1月,笔者对974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当自身权益受损时,竟有二成以上(21%)的受访者认为“出门在外,能忍则忍”(见表1),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方式。

至于利益受损时,是否能够通过大众传媒来投诉,仅有3%的受访者表示曾通过媒介维权成功,更多的受访者要么仅产生过找媒体(记者)反映情况的念头,但未付诸行动,要么压根就没想到可以通过传媒来维权(见表2)。由此可见,无论是表达意识还是表达能力,农民工都有相当的欠缺。

(二)就利益表达渠道来看,制度化表达渠道不够畅通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然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工的只占其中很小一部分,而且这部分代表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很难准确和全面把握农民工的利益需求。因此近些年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寻求利益表达的效果并不理想。由表1可以看出,当权益受损时,仅有2%的受访者表示会“找当地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情况”,更多的人选择“找老乡或朋友帮忙”(22%)这种非正式的渠道,这与前人的研究结果较为一致。而找老乡或朋友帮忙的结果,极有可能引发下一步的非理性行动。人们曾寄予很高期望的大众传媒,仍未能成为农民工权益受损时理想的诉求渠道,仅有5%的受访者表示权益受损时会“找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或记者)反映”。

当前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完善,致使很多农民工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寄希望于非常态的表达渠道,2003年熊德明讨薪、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为讨公道“开胸验肺”,就是近些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另外,制度化表达渠道的不健全,亦是造成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行为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如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等。

(三)就利益表达方式来看,偏离体制化和理性化

理性化与体制化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指在制度和法律限定的范围依照程序进行利益表达。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目前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有:集会、游行、示威;信访;听证会;选举;向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反映;向媒体反映;向法院诉讼。而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则主要是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游行等方式。表面上看,利益表达方式已经比较完备,实际上多数利益表达方式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农民工更多地以非理性的、极端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有研究者称这种情形是“制度供给与行为选择的背离”[2]。农民工的讨薪行动,是他们表达经济利益诉求的直接表现。在讨薪行动中,农民工往往采取非理性行为,如“跳楼秀”等。

(四)媒介表达渠道缺失

受众在大众传播中享受的基本权利有传播权、知晓权和传媒接近权。农民工作为广大受众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是否充分享有了本应属于他们的传播权、知晓权和传媒接近权呢?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调查显示,《北京青年报》的读者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读者占总人数的18.6%,农民或农民工占总人数的0.4%[3](P290)。一项外来务工者的调查显示,有40%的农民工平时参加打牌、逛街一类的娱乐活动;35%的农民工平时没有娱乐活动;只有25%的农民工平时有看电视、上网、读书报等媒介接触行为[3]。由此可见,农民工群体并没有充分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传播权、知晓权和传媒接近权。究其原因,一是农民工自身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二是大众传媒上针对农民工的内容太少,导致他们不愿意或者无法利用媒体来满足自身的信息需求。在传播权、知晓权和传媒接近权都无法享有的情况下,更谈不上利用大众传媒来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了。

笔者在2010年1月开展的问卷调查中,就“如果在务工中遇到劳务纠纷或者其他困难,你是否想过找媒体(记者)反映?”调查了974位受访者,共有971位受访者对这个问题作答,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就上述问题,“想过,也行动过”

的受访者仅有11%,其中仅有3%的人维权成功,8%的人行动过但没结果。相当多的受访者表示仅仅是“想过”(61%),但不知道如何找媒体(记者)或从未付诸过行动。有近三成(28%)的受访者表示“从来没想过”,因为他们认为“找了也没用”或者压根就不知道可以通过媒体或记者来维权。

二、农民工利益表达中的媒介作为

(一)国家媒介政策的支持

由于大众传播媒介天然地具有追逐商业利益的压力和冲动,很难完全要求其始终恪守公平表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公益立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进行强有力的制度控制和政策干预,抑制传播媒介向权力和财富倾斜的危险趋势,为仅占有少量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弱势农民工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通道。

(1)创办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公益媒体

这里的“公益媒体”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由社会团体捐资而创办,以传播公共信息与知识的非营利性媒体。这类媒体没有刊播广告等商业活动,亦不承担政治上的宣传任务,而是以教育全体公民为己任,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媒体运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也接受个人或团体的捐助,以及向用户收取少量费用。因此衡量这类媒体的价值,主要看其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

在对“你认为国家应大力发展哪类媒体?”这一问题所作的调查中,有近一半的农民工认为政府应大力发展电视媒体。农民工对电视较亲近,可能与电视媒体的传播特性有关。电视媒体所传播的信息通俗易懂,对使用者的文化程度要求不高;而且,电视媒体能够以文字、声音、图像三种形式来传递信息,在传播效果上要优于单一传播方式的媒体。政府可考虑优先发展公益性的电视媒体,由政府出资开办面对农民工的公益性电视台。这种公益性电视台主要应具备以下三方面的功能:其一,通过科教类、文化类节目的播出,对农民工进行知识普及与教育;其二,为农民工提供实用的就业与创业信息,并为他们的就业与创业提供指导;其三,播放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娱乐节目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公益电视台的采编人员应由政府招聘的公务员担任,电视台的运营主要靠政府拨款和个人及团体的捐资。政府可聘任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理会),对公益电视台的运营进行管理与监督。监理会的具体职能为:根据实际需要从国家财政申请必要的资金支持;向社会各界吸纳捐资赞助;审核公益电视台的资金预算及支出。另外,监理会还应负责公益电视台的考核评估体系并组织有效实施。

另外,由于手机媒体在农民工中广泛普及,且已成为农民工接触最多的媒体,政府可考虑面向农民工创办公益性的手机报,通过手机报对农民工进行知识普及与教育,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与生活中的难题等。

(2)支持现有媒体开设面向农民工的版面、频道、栏目和节目

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群体表达自身利益权利的重要性,组织新建或选择部分现有的传播媒介,开设一系列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报纸版面、广播时段和电视节目,为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多的信息平台和利益诉求渠道,同时可以把为农民工群体构建利益表达通道当成一个突破口,面向弱势阶层再造一大批公共频道,承载起来自社会底层的利益诉求。

河南电视台于2006年6月9日开办了“新农村”频道,以服务三农,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怀农村工作者为主要任务,为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村工作者提供时政、市场、科技资讯以及文化娱乐、影视戏曲、法制等宣传服务。2009年底,新农村频道举行了以“关注三农进程”为主题的“三农新闻人物评选”活动,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旨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为农民及农民工的创业提供经验借鉴。

2010年春节,CCTV-7农业节目作为中央电视台唯一以关注三农事业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平台,在2月9日专门为中国两亿多农民工录制了一台大型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回家·过年》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这是中国电视历史上第一台全国性农民工春节联欢晚会。晚会围绕“春之希望”、“夏之火热”、“秋之收获”、“冬之温暖”四个篇章展开,展现了农民工纯朴善良、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优秀品质。在晚会现场,通过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工作在京沪高铁、世博会等重点工程的农民工面对面,通过央视主持人与保安公司、家政服务等普通岗位上的农民工谈心聊天,通过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真情祝福,把更多的温暖和关爱带给两亿多农民工。

(3)降低媒介使用费,增加农民工对媒体信息资源的占有

传播学大师施拉姆曾指出,一条信息被人们注意和选择的可能性(他称之为“或然率”)与它能够提供给人们的报偿(价值)程度成正比,与人们获得它的代价(即“费力”)程度成反比。即:信息选择的或然率: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5](P114)。根据或然率公式,要提高选择某种传播渠道的或然率,既可以通过提高受众的预期报偿(分子值)来实现,也可以通过降低受众的“费力程度”(分母值)来实现。笔者在访谈中发现,很多农民工表示自己接触媒介过少的原因除了媒介上的信息和新闻报道“离自己的生活太遥远”外,不愿意花费太多的经济支出来购买报纸或上网等也是主要原因。对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来说,他们获取信息时的费力程度主要是经济上的支出,即媒介使用费。降低农民工获取信息的费力程度,即意味着媒介使用费的下调。因此,政府应出台面向农民工的相关政策,调整农民工的媒介使用费用,以改变农民工的信息弱势。

(二)传媒自身的作为

(1)树立平等的受众意识

在大众传媒发展的历程中,曾出现过几种主要的受众观:一是作为社会群体成员的受众,被看作分散的无防护的个体,在大众传媒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面前是被动的、缺乏抵抗力的;二是作为“市场”的受众,即把受众看作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和大众传媒的市场,这反映了传媒活动的经营性、商品性和竞争性;三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受众,受众不仅仅是传媒信息的使用者或消费者,还是构成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公众,在大众传播过程中享有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等基本权利。

在目前的传播环境下,把受众作为市场几乎是所有媒介机构的基本观点,媒介的经营形式决定其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壮大,必须采用“二重销售”的经营模式,这样一来,媒介一心想争取的目标受众主要是有钱、有闲的主流人群,这也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沦为“媒介弱势”的根本原因。然而,媒体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经营实体,它首先是一个公共信息平台和利益表达渠道,传播资源和传播权力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资产,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占有和分享的信息工具。另外,无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成员,在大众传播过程中都平等地享有传播权、知晓权、传媒接近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大众传媒必须树立平等的受众意识,平衡社会强势成员与弱势成员之间的利益

分配,对社会各个阶层都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对农民工等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给予更多关注,帮助其实现自身利益和摆脱弱势地位。

(2)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承担着引导舆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化解社会矛盾的神圣使命,所以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忘记社会效益。传媒的社会职责包括:向公众及时而充分地报道涉及公共事务的新闻;充当公众意见与批评的论坛;真实、平衡地报道社会团体事务,促进相互了解;形成基本的社会伦理标准,教育大众等。社会职责是一种通过职业行为实现社会公正、推动人类文明的理想,这是新闻从业者首先应意识到并时时用以提醒、自我反思的标尺。

媒体如果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而放弃自身肩负的职责,必然会失去公信力和影响力,一家丧失公信力的媒体绝不会获取长远的经济效益,所以媒体一定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履行社会公器的职责放在首位。早在60多年前,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就明确表示,“本委员会会反复表明我们的信念:新闻界应该自觉承担起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在农民工问题上,媒体应公正、平等地把农民工当作受众和利益诉求者,及时准确地为他们提供信息服务,成为他们获取自身需要信息的公共平台;同时畅通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维护其媒介话语权。这也有助于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美誉度上升,有利于媒体的长远发展,并形成良性循环。

(3)提升媒介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媒介从业人员作为新闻报道的直接参与者,他们个人的学识修养、价值观念、道德思想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的题材选择和报道角度、风格。要想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媒介权利,使他们平等地享有媒介资源,必须提高传媒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具体而言,职业素养包括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

传媒从业者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过良好的教育,有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知识;大众媒介作为稀缺资源的属性及其在社会中特有的影响力,往往赋予传媒从业者特殊的社会威信和权利;作为高盈利的信息产业,传媒业使从事该职业的人收入颇丰。这些因素决定了传媒从业者与农民工群体之间,存在着较为悬殊的地位差别。地位的悬殊与隔阂,致使传播者对弱势群体要么视而不见,要么以自上而下的视角俯视他们,或者即便有所接近但由于缺乏共同生活的体验,无法深入农民工真正的内心世界。因此,记者在报道农民工时,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要以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平视而不是俯视农民工群体的存在,并走近农民工生活,用心去体验报道对象的喜怒哀乐与最为真实的生活状态。

处于市场经济中的媒体,面对利益的诱惑与商业价值的追求,往往以吸引受众眼球为最大卖点。在报道农民工讨薪时的种种不理智行为如“跳楼秀”时,记者往往刻意渲染新闻事件的喜剧效果,而漠视事件背后的悲剧性原因。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要求记者们在报道弱势群体时不戴有色眼镜,不以偏概全;时刻谨记报道弱势群体的目的是为了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为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而非将其当作卖点来哗众取宠和吸引受众眼球。

从事农民工报道的记者,除了掌握新闻报道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外,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如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政策、劳动及社会保障政策等。

总之,新闻记者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新闻报道中要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终极人文关怀,为全部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搭建“信息平台”和畅通自由的利益表达渠道。

三、结束语

由于在社会资源占有方面处于劣势,再加上缺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农民工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境况。处于社会边缘地带的农民工,心理上极易产生疏离感和孤立感;若无适当的表达或申诉渠道,这种疏离感和孤立感将成为暴力、自杀或群体性行为的导火索,给社会稳定带来结构性威胁。近几年,由农民工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的上升,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机制尚不健全有关。一个农民工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一个弱者受歧视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稳定型社会,更谈不上是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大众传媒作为公共信息的传播渠道与社会舆情的建构工具,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农民工表达合理诉求、寻求社会公正的主要渠道,而这种作为与价值的实现,则有赖于国家媒介政策的支持和传媒自身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钟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表达——谈“圆桌会议”上的对话[EB/OL].http:///Article/Ar-chive/2007/11/24/88785-3.html.2007-11-24.

[2]王金红,黄振辉.制度供给与行为选择的背离——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工利益表达行为的实证分析[J].开放时代。2008,(3).

[3]喻国明.媒介的市场定位(一个传播学者的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

[4]罗建华.大报品牌影响力的忧惠与优化[J].中国记者,2001,(8).

[5]威尔伯·施拉姆.传播学概论[M].陈亮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郑良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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