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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因角度谈女犯矫正路径的创新思路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 罪犯犯因性问题分析是罪犯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罪犯作为刑罚处罚和矫正的特殊群体,需要遵循其特点和规律。本文认为厘清女性犯罪的特殊原因和特点,解决女犯的特殊犯因性问题,可为女性罪犯的矫正设计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因问题 女性犯罪 矫正路径

作者简介:程大峰,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36

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化、家庭、教育等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女性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但整体而言,女性罪犯在在押罪犯中仍占少数,,这就导致对罪犯矫正的研究,矫正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多是从男性罪犯角度出发,少了很多女性罪犯的需求和特色。

罪犯犯因性问题的分析是罪犯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罪犯矫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罪犯矫正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罪犯犯因问题影响和解决的程度。客观分析和总结女性罪犯的犯因问题,科学设计针对犯因性问题的矫正项目,可以切实提高女犯矫正的绩效,达到预防女性犯罪和再犯罪的矫正效果。

一、女性罪犯犯因性问题分析

与男性罪犯相比,女性罪犯有着不同的个人经历和犯罪原因。导致她们走向犯罪道路的常见因素有身体、情感等方面的受虐经历、毒品的滥用,婚姻破裂和家庭教育问题、不良心理因素、错误认知等方面。

(一)本身是受害者

相对普通人群,在押女犯中有更大比例在她们的童年或成年经历过身体伤害甚至性侵害。童年的不幸经历或正在遭受的伤害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诱因。更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入狱的原因是由于她们本身就是受害者,她们在婚姻家庭中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些女性受“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影响选择容忍,在忍无可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会走到残忍杀害丈夫的地步。

有学者的一项调查统计数据表明,相对于男性犯罪,被害人行为过错是女性犯罪的重要起因。男性犯罪中,被害人有严重或轻微行为过错的比例为30.5%,而这一比例在女性犯罪中达64.6%。同一调查数据也显示,女性犯罪的被害人以熟人为主,多数女性犯罪并非“无缘无故”发生,在女性犯罪中“反抗型”、“报复型”犯罪的较多。

(二)毒品的滥用

女性犯罪与吸毒有很强的相关性,吸毒的女性更容易卷入犯罪。2018年4月江苏某女子监狱在押女犯数据统计显示涉毒型占29.8%,这还不包括以财产型、淫欲型等被判刑的有吸毒史的罪犯。女性因吸毒更容易引起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据昆明市的一项调查显示,女性贩毒罪犯中约50%的人以贩养吸、吸贩合一。公安部公布数据表明,我国女性吸毒人员中80%左右有卖淫问题。女性吸毒成瘾者对罹患性病、传播性病、影响下一代的危害性更大。当女性吸毒者无力支付毒品所需的开销时,往往采取盗窃、抢劫、诈骗、卖淫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毒资。另一方面,女性因吸毒也更容易导致心理问题,诱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心理健康问题又是产生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婚姻破裂和家庭教育问题

女性在家庭中承担更大的抚养责任,对家庭付出更多心血,女性对家庭的感情投入和依赖性也更强烈。女性一旦遭遇家庭变故,受到创伤和影响也更大,情感受挫,意志丧失,心理失控等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边缘。在押犯中,男性罪犯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单一,主要以未婚和初婚为主,离婚、再婚和丧偶的比例非常低,合计约为7.3%。而女性罪犯的婚姻状况则复杂多样,离婚、再婚和丧偶合计达41.4%。由此可以看出,婚姻状况对于女性犯罪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婚姻关系的变动,可能是促成其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讽刺的是,相较于男性罪犯,女性罪犯在入狱之后,更容易被配偶提起离婚诉讼,面临家庭破裂的变故。另一方面,家庭变故的影响也更容易导致女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四)不良心理因素

大多数女性暴力犯都存在着心理障碍,人格不健全等异常心理问题。许多女性罪犯在入狱前有过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的经历,狱内有心理障碍的女性罪犯的比率远高于社区女性人群。女性一般都是情感比较丰富,敏感固执,不善于用理性和意志控制情感,情绪稳定性差,其行为易受情绪和心境的影响。在感情受挫、生活遇到困境后,更易产生悲观厌世、偏执狭隘的心理,在突然事件的激发下,心理崩溃,冲破道德和法律的防线,从而导致犯罪恶性事件的发生。因女性心理状态的特殊性,女性罪犯中非理性和激情犯罪的比例远高于男性罪犯。与男性罪犯多属于预谋性理性犯罪的情景不同,女性犯罪主要受情境的影响,犯罪动机的非理性特征比较明显。

(五)错誤的社会认知和价值观

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受长期封建思想压制的女性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得到解放,但同时一些女性的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剧烈冲击而发生畸变。一些女性在贪图享受、爱慕虚荣、好逸恶劳的心理作用下,受金钱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走上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道路。2018年江苏某女子监狱在押犯统计数据中,财产型犯罪所占比例达到38.5%,与男性一样居于犯罪原因之首。另外,错误的性观念也促使女性在性犯罪趋高,在一些受文化教育低、年龄较轻的贫困地区女性,通过卖淫快速满足自己物欲享受后更变得无所忌讳,有些经过短期服刑出狱后,又会重操旧业。还有一些女性染上毒瘾,被迫通过卖淫来赚取毒资。

综合以上分析,女性犯罪相对男性犯罪有几个突出的特点:其一,相当部分女性罪犯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性有限。其二,受家庭因素影响较大,家庭变故是女性犯罪重要的因素之一。其三,女性犯罪与心理异常有很大关联性。

二、女性罪犯入狱带来的困境

女性作为维系家庭和社会的纽带,其犯罪入狱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稳定,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与男性相比,当女性罪犯被监禁后,对子女关系、对家庭稳定及其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冲击和影响都更为强烈。

(一)对子女的影响

与服刑中的父亲不同,服刑期的母亲在被监禁前,多是与她们的孩子密切生活在一起的。

相当部分的服刑母亲有一个或多个未成年子女,甚至还有部分在被捕前是单身母亲。随着母亲的入狱,孩子的安置问题、母亲与孩子接触问题、入狱事件对孩子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显。孩子在成长时期缺了与母亲接触,缺失了母亲的关爱和教育,孩子的身心健康都会受到极大影响,其出现心理问题、教育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事件的概率也会更大。如何将母亲入狱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可作为矫正女性罪犯实效的一个思路。

(二)对婚姻的影响

相对来讲,女性对婚姻、对家庭的情感依赖更强。很多女性罪犯在入狱的同时也面临着离婚的结局。家庭的破裂伴随着入狱的灾难而来,对孩子、对家庭、对自身的傷害非常巨大。作为服刑期的女犯,家庭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更易导致矫正实施的乏力。如何减少入狱女犯的家庭变故或减少家庭变故对女性罪犯矫正的影响可以是提高矫正效果的思路之一。

(三)对自身的影响

伴随入狱,女性罪犯承受的身心压力相对更大,对自身的身心健康的损害更严重。女性在入狱时的健康问题本来就比男性严重,加上长期无法与子女接触产生的抑郁情绪、可能家庭危机带来的焦虑情绪、多发宜传染的女性疾病、女性严重心理疾病等等,都会对女性服刑人员身心健康带来更大影响和创伤。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一是女性犯罪与家庭变故关系紧密,而女性罪犯的入狱又加剧了家庭的变故。二是女性罪犯的孩子特别是未成年孩子的影响很大,孩子的状况又严重影响着狱内母亲的矫正进程和效果。三是很多女性罪犯在犯罪前本身是受害者,在入狱之后,其孩子及其本人更是成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目前,社会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还远远不足。

三、女性罪犯循证矫正的路径创新思路

为提高女性罪犯矫正的实际效果,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家庭、矫正机构等多方面因素,开创思维,寻找女性罪犯循证矫正的新路径。

(一)开创女性罪犯的量刑改革,寻求替代性刑罚措施

鉴于女性在社会、家庭中的特殊影响,以及女性罪犯矫正过程中其家庭介入的特殊作用,女性矫正更适合于社区矫正。针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强、犯罪罪行较轻、再次危害社会可能性不大的女性罪犯,可以考虑实施一些非囚禁式制裁措施,如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强制戒毒、半监禁式培训、家庭式监狱、社会性监狱等形式。当然,这些都需要通过刑法量刑制度改革、刑罚实施体系改革、社会矫正机构设计创新及各项配套资源力量配套完善来完成。

(二)充分开拓社会资源,构建女性救助社会网络机构

罪犯犯罪因素有社会、家庭及个体的各方面因素,罪犯的矫正也需要集结社会各层面相关力量来实施。女性罪犯及其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群体的救助力量。可充分运用社会妇联组织、社会爱心人士、法律心理各类社团等多方面资源,系统开发专门针对女性罪犯及未成年子女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涉案后法律援助机构、监禁期女性罪犯家庭及子女救援机构、女性罪犯出狱后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等等网络式系统救助机构,切实在女性罪犯心理矫治、家庭建设、人际交往、子女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开通救援渠道,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和矫正。

(三)创建女犯分类关押模式,实施女犯分类矫正

目前,女子监狱多是参照男子监狱建设,监狱矫正设施缺少个性特点,与女性罪犯特点不相符合,如罪犯关押密集度、女性罪犯隐私性保护、女性疾病预防等方面都考虑甚少。另外,多数女子监狱缺少明确的戒备等级划分,女性罪犯的监禁多采用混合关押,无期徒刑与短刑犯混合,暴力犯与轻型犯混合,她们劳动、教育及日常生活相互交往,密切接触,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同时也不利于个性化矫正项目的开展和实施。切实细化女性罪犯的分类关押模式,增设低戒备等级关押,对各类女性罪犯进行评估分类流动式关押,提高女性矫正实施的有效性和激励性。

(四)凸显女性罪犯特色,丰富完善女性矫正项目

在对女性罪犯教育矫正实施方面,女性监狱民警由于工作细腻,做事认真,在个别教育、亲情转化、心理矫治等方面有很多独到之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客观来讲,女性罪犯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赖于传统的经验方法和传统思维常常会出现“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虽然有时短期奏效,但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我们需要创新思维,从关注女性罪犯本身的身心健康、人格发展及家庭需要的角度上,丰富女性罪犯切实有益的矫正项目。如,关注女性罪犯家庭建设能力,开设家庭危机处理培训、成功母亲角色培训、情感人际能力训练等矫正项目;帮助女性罪犯与未成年子女情感维系,开设母子特约会见、失学儿童救助、过度式家庭等矫正项目;为帮助女性罪犯戒除毒瘾等不良行为,开设特色行为矫正训练营;为帮助女性服刑人员就业创业,开设符合女性特色的职业技能培训、女性创业培训,组织社会企业团体机构入监招聘等各类项目。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各界资源,与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社会爱心社团、宗教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创新和开发女性罪犯的系统矫正项目,真正实现女性罪犯的健康身心、和谐家庭、有益社会的矫正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木高.中国女犯矫正制度研究(第1版).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

[3]张宝义.犯罪中的性别差异及比较研究——以21世纪初天津市为背景的研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5).

[4]丛梅.当前犯罪主体的性别特征分析.理论与现代化.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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