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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的功能与实现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 法律援助其不仅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于此同时还能促进底层弱势群体的,促进权益的实现,最终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互帮互助,法律援助以及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各国在吸收法律援助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都在积极探索本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以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于开业律师从事的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政府应该积极鼓励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可以通过相应的奖励和鼓励机制来促进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走出校园,走向社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从而和政府法律援助事业一道共同推进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矛盾 社会正义 政府

作者简介:徐虎,吉林省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13-02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部门齐全,法规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现阶段的各种经济纠纷,社会矛盾还是层出不穷。这主要表现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贫困,弱势群体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救助。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由于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而被推到高潮。对社会贫困以及弱势群体的法律帮助与法律援成为近年来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法律援助条例》,此后全国各省也都相继出台了本省内的法律援助条例。这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契机。法律援助其不仅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于此同时还能促进底层弱势群体的,促进权益的实现,最终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互帮互助,法律援助以及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这对于社会和谐的构建,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与发展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作为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法律援助在当前世界各国都有了蓬勃的发展。其作为一种司法救济的手段正在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功效。法律援助普遍区分为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以及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二者共同构成了法律援助的主要业务。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必须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的内容等方面共同来把握。因此法律援助可以如下定义,所谓法律援助是指政府或者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社会贫困、残疾等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服务的法律救济活动,其功能时促进社会纠纷的解决,其目的是促进弱势群体实现社会正义。

(二)法律援助的产生

法律援助活动是在西方法治国建设过程中就被提起和广泛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救济和援助是人类一直存在的美好品质。从简单而朴素的物质救济,以维持底层贫困人民的基本生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制度上,心理上的救助。这一切其是都是基于人类内心最善良的品格而作出的自然反应。这种自然反应的原动力就是人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是指人在常年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依存或者依赖关系。这种依存或者依赖关系让人有了互助的行为动机。这也是民间组织与个人实施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心理动因。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主权在民的理论成为国家权力的理论核心。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而在人人平等的基本政治理念也深入人心。那么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弱势群体也就必然需要来自于国家权力的特别救济,使其能够有效的利用司法资源,实现解决纠纷的功能。于是近代以来,先进行法治国建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掀起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活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本国的法律援助基本路径和方式,典型比如,英国,法国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所采用的“朱迪凯尔”制度,相比之下,美国采用的“带薪律师团”制度等等。这些都在各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他各国在吸收法律援助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都在积极探索本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以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于开业律师从事的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

二、法援助的功能与目的

(一)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与冲突,这种矛盾与冲突有可能是基于原始的生存需要,有可能是基于对物质资料的分配与占有,也有可能是认识和看法的不一致。人类的历史伴随着矛盾的冲突与解决而不断发展。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基于矛盾而诞生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较为原始的比如神灵裁判,武力决斗等等,其中纠纷解决机制从传统的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正在逐渐的向温和的,协商型的纠纷解决手段进行。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是现代社会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国家权力主持下的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不是无成本的。当事人需要依靠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实施诉讼法律行为,也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这对于社会贫困以及弱势群体来说,这种花费有可能是无法负担的。但是面对纠纷又不得不进行解决,否则只能权益受持续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的出现和帮助会有效的帮助社会底层贫困弱势群体有效的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体的矛盾不仅仅可以通过这样一次的法律援助来实现化解的目的,法律援助还能对那些把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侵害目标的组织和个人引起足够的威慑,使之不能借助自身财力和人力上的优越地位,肆意侵犯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接近社会正义

正义一词究竟有怎样的内涵与外延,并且以怎么样的形式来表现?这是古往今来,无数这人学者苦思冥想的一个重要哲学问题。甚至有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构成了现代经济社会的两难选择。”历史上的不同学者对正义的不同论述表明,谁都不能给正义进行一个准确的,能让所有人都认同的界定。学者能做的最多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描述正义的特征,有的人区分了区分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有的学者从通过对“原初状态”和“无知的面纱”的设计来描述正义的实现路径和方式。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社会一般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有其自然的原因,比如说残疾,也有社会的原因,比如说破产,事故等等。无论如何,社会弱势群体都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历史的发展并不总是“适者生存”的物竞天择原则在主导。人类所固有的怜悯,同情以及大爱都是关爱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原动力。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照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指征,也是社会正义程度的重要标志。总之,古往今来的学者无论对正义作出何种解释或者解读,正义始终是人类历史上对社会生活状态评价的一个终极性命题。因为世界范围内的学者也认为“法律援助的改革,依然是接近正义运动的中心。”

三、法律援助的实现

(一)法律援助的实例分析

依据相关报道,法律援助的实例在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法律援助活动的展开也给社会弱势群体的带来了积极的,正义的结果。2011年3月22日,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走进一个身材瘦弱的学生模样的小伙子,名叫孟某,是宁河县xx镇xx村人,今年刚刚20岁,正在上大学。小孟的父亲几年前因煤气中毒去世,家里只有母子相依为命。母亲费尽心力供小孟上学,经济条件非常艰苦。2010年9月5日,母亲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芮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董某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芮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遭遇交通事故后一直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3万元之多。不仅如此,现在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母亲却因车祸成了植物人。肇事车辆在开始治疗时支付了8万元之后,就不再支付医疗费了。小孟借遍了亲友也是杯水车薪,无奈之下只好为母亲办理出院,后住在了福利院。小孟希望法律援助帮忙提起诉讼,向肇事车辆索要赔偿。

在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宁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刘宝东、庞庆华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了情况,准备相关证据,为其代写了诉状,并帮助他立案。经查,该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天津市某客运有限公司河北支公司,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所以本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王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随着诉讼的进行,植物人母亲突然去世。随着这个突发情况的产生,援助律师又相应的调整了相关的诉讼请求以及赔偿数额以及变更诉讼当事人。法庭上,援助律师通过细致缜密的准确计算,据理力争,终于为受援人争取到了该得的赔偿款。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各类赔偿金共计12万元;被告王某按60%的承担比例,共承担各类赔偿款275750.9元。被告芮某和客运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获得了近40万元的赔偿款。

(二)法律援助的具体举措

1.政府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

在上文所提及的法律援助具体案例中,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对小孟及其母亲的遭遇深表同情。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中心的法律援助律师对该案进行受理并进入司法程序。最终使得小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相信小孟的母亲也会对这样的结果满意,也会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在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尽心尽责的办理案件,为小孟一家讨回相应的赔偿款,一方面是律师的专业也敬业的结果,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讲更为重要的就是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制度保障。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1995年前就在全国成立了首个“法律援助中心”,这个“中心”专为低收入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1998年6月30日,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偕助理国务卿罗斯等20余人专门来到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参观和访问。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次为世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在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援助事业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和发展。政府是法律援助的主导力量,每年都有一定拨款用于这一援助。依据相关的报道,英国是世界上法律援助财政投放最多的国家。1995年至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这一经费达15亿英镑,占全国年财政预算的1%;2000年至2001年度,英国全国的法律援助净拨款为17亿英镑,仍接近全年财政支出的1%。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州政府“埋单”,2000年达13亿美元。加拿大的法律援助也由国家出资,1994年法律援助的开支占整个司法系统中的7%,接近于法院的8%。相比之下,在人口有13亿之巨的中国,我国目前的人均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以及人均法律援助投入的金额还是严重不足的。这就需要国家在法律援助方面不断加大投入,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和制度保障。

2.鼓励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发展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民间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再到民间的法律援助个人,法律援助的事业正在走向一个多元化的,共同发展的境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是法律援助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当前我国高校数量众多,各个高校普遍开设的法学院或者法律系。以高校教师和在校大学生为主导的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能够体现出更高的,更多的价值。因此,政府应该积极鼓励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可以通过相应的奖励和鼓励机制来促进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走出校园,走向社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从而和政府法律援助事业一道共同推进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春花.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分析——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理论基础之比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

[2][意]莫诺·卡佩莱蒂编著.刘俊祥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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