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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作者:jkyxc 浏览数:

交通部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国内航运业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交通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其中对申请从事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1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为加强国内跨省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交通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并提高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1号部令的规定,对新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要求其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经营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该规定作为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之一,其出发点在于将具有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特别是安全管理经验引进新设立的公司,促进新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该规定的实施对提高新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管理,提高国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整体素质,部决定进一步明确并提高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市场准入条件。

以该方式出资股东应具备的条件。按照1号部令要求,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应具有与拟新设立公司经营船舶种类相一致的沿海、内河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经历。如果新设立公司拟经营海船的,该股东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运输经历;如果新设立公司拟经营河船的,该股东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河船运输经历。且上述股东过去3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经营记录。新设立公司所经营的船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该股东还应取得海事部门签发的、覆盖其经营船舶种类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证书)。

对以该方式出资股东的相关要求。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应按规定足额对新设立公司注资,严禁以虚假入资方式为新设立公司取得经营资质;该股东在新设立公司的股份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新公司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有股比均不得低于25%。该股东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参与新公司的筹建,并对新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为保障以该方式出资股东公司对新设立公司的安全管理指导到位,同一公司以该方式出资投资新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3家。

以该方式出资股东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程序。拟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该公司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经营记录及其以该方式出资的企业不超过3家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的公司将该证明文件和能证明该股东公司对本公司出资情况的工商登记记录(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等一并提交新设立公司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对新设立不足3年的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进行年度核查和日常抽查时,应重点核对这些公司的股东股比变动情况,保证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在新公司取得经营资质后3年内持有股比均不低于25%。

严格执行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先审批,后建造”的有关规定,船舶运输经营人未取得运力市场准入许可文件前,不得自行开工建造客船、液货危险品船。

二、调整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委托经营方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相关规定

根据1号部令的规定,从事国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为解决原有个体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的历史遗留问题,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明确,个体运输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船舶所有人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具有经营资格的船舶运输经营人签定船舶委托经营合同,由接受委托的船舶运输经营人负责委托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接受委托船舶的安全责任。在一定时期内,这一模式对于解决原有个体船舶的出路,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水运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委托经营方式的种种弊端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部分船舶存在“托而不管”的现象,委托经营的相关权力和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运输安全,交通部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新投入营运(包括国内新建、国外进口和所有权转让、经营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原有委托经营合同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采用委托经营的方式。原委托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

三、加强航运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管

各级航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查和监管,对以虚假入资方式骗取经营资质或不履行安全指导责任的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经营资格。对现采用委托经营方式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要指导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营方式的转变。

中国-新加坡机场物流园区研讨会在津举行

中国-新加坡机场物流园区研讨会11月16日在天津开发区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民航总局和新加坡民航局共同举办,来自中新两国民航局、机场和航空公司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

在研讨会上,新加坡民航局官员和新加坡机场代表介绍了樟宜机场航空货运发展状况和新加坡机场物流园区的先进经验,提出要把樟宜机场打造成为运作杰出的国际航空货运枢纽,让机场物流园区成为新加坡经济发展的物流推进器。

中国广东机场集团、首都机场、天津机场和上海机场集团的代表先后介绍了各自机场物流园区的建设发展情况。“天津航空城项目”兼具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空港海港互动、空客A320总装线、民航大学、民航科技产业园区等众多优势,成为研讨会的亮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浓厚兴趣。天津机场副总裁杨建利介绍了天津机场近年来跨越发展的态势,重点推介了天津航空城的发展规划和广阔前景。杨建利热情地邀请致力于航空物流业的有志之士,把握天津机场扩建和航空运输腾飞的宝贵机遇,尽快抢占天津航空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按照世界城市发展的“第五波理论”,机场继内河航运、海运、铁路和高速公路之后,成为现代化国际经济中心城市迅速崛起的重要依托,助推了世界城市发展的“第五波”。随着科技的进步,航空货运正朝着机型越来越大、航程越来越远的趋势发展,航空物流以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优势,成为价值高、周转快的现代工业产品的首选运输方式。

近年来,国内大型机场已开始规划建设航空物流园区。机场物流园区主要搭建三大平台:物流功能平台、信息平台和商务支持平台,为进港、出港和中转的航空货物提供物流服务的相关设施和功能。

新加坡樟宜机场创造的“樟宜模式”每年都吸引众多的业内人士前往参观学习,樟宜机场国际航空货运年吞吐量183.3万吨,居世界第六位,机场物流园区以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功能齐全、运作高效而著称,具有雄厚的国际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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