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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校园”活动过度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计划完成教学内容。学生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也需要参与到活动中,因此也耽误了他们正常上课的时间。其次,过多的“进校园”活动导致学生管理风险增高、学校的安全管理成本增加。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学校不仅需要协调相关人力、物力来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部分活动对于学生来说甚至具有危险性。例如“禁毒”活动,在活动开展前期,学生对毒品并不知晓,但在听到一些禁毒宣传之后,反倒对毒品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心。最后,个别“进校园”活动沦为了组织方营利的工具,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有关调研显示,一些活动方借助“进校园”机会,夹带商业行为,让学生、家长沦为“推销员”。这就使得原本应该发挥育人作用的“进校园”活动,不仅没有发挥其本体功能,反而异化为个别组织单位或个人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

二、“进校园”活动过度的原因

(一)教育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地方政府的职权处在一种“条块矛盾”之中。条块矛盾是指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权力的划分出现了交叉地带,从而导致多重领导的出现。现如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既受本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又受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条与条、条与块之间各自为政。而我国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又导致学校的“块状”管理大于“条状”管理,在此种情况下,学校便自然而然地受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由上述统计表格中的分类也可知,大部分“进校园”活动的主办部门并非教育行政部门,而是地方政府的其他非教育部门,这些问题都是有待切实解决的。

(二)学校缺失办学自主权

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取决于其对学校的认知和功能定位。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其“进校园”活动应围绕着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而合理有序开展,需充分认识到学校的育人价值。除此之外,一些与学校的育人目標毫不相关的活动之所以可以进入校园,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学校教育的专业性给予肯定和重视。对学校专业性的否定,导致的后果是相关部门将大部分的办学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给予学校自由施展的空间过小。另外,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与我国的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有关。长期以来,由于政府承担我国公办学校绝大多数的办学经费,因此,政府拥有极大的学校管理权力,这就使得学校不得不服从有关单位的行政指令。虽然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权,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仍然缺乏依法治教的理念,学校自主权难以下放和落实。这也导致学校无权拒绝某些单位的“进校园”活动,只能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如此,也就忽视了对活动育人价值的考量和选择了。

三、减少“进校园”活动的对策

(一)尊重教育规律

教育是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因素,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因此,社会各界需要给予教育事业耐心和支持。要想减少各类强制性的“进校园”活动,就需要提升教育事业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地位,使社会各界肯定和尊重学校的育人功能和价值、尊重教育规律。

(二)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条块管理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想要切实减少各种“进校园”活动,就需要优化条块结构、理清条块权力,使之逐步法律化、规范化,并尽量将专业性事务划归教育部门管辖。另外,教育管理的思维应当逐步向教育治理的思维转变。学校应当组织建立专业的家长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并以学校章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选择“进校园”活动时,应当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多方主体的意见。

(三)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开展教育活动的场所。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学校的功能定位是教书育人,在活动选择时应该着重考量其育人价值的大小。除此之外,还需充分肯定和尊重学校的专业自主性,将活动的选择权交还给学校,而政府自身需要转变角色,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将成为其改革的主调。这会为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改进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切实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为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理顺政校关系,切实改革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目前各类“进校园”活动主要由政府部分主导,而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通常没有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活动开展过程中也没有尊重学校的自主选择权,导致活动与学校原有的教学计划格格不入,甚至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四)加快教育法制建设

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其中明确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依法执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法治方式是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在推进工作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从管理便利、工作顺手,从管得住、听使唤出发,而是要时刻想着权力法定、权利保障、程序正当、公开公正等法治的要求。从依法治国走向依法治教,以法律约束各方办学行为,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走向。

与此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条块之间的权责关系,使得职能部门能够明确其职责,避免权力交叉和相互推诿责任,从而提高政府的管理权威和效率。另外,需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对地方政府职能运行的监督,包括监督主体、权利、方式等,使得各部门的分工和制衡关系制度化、法律化。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逐步减少人治现象。

(五)考虑活动育人性

首先,“进校园”活动应具有教育性。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宗旨都是为了培养人,因此在选择活动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便是该活动是否达到了全面育人的目的。“进校园”活动具有两大特殊性,第一,它与学校的正式课程稍有不同。“進校园”活动往往带有更多趣味性和参与性,因此,学校都应充分利用该优势开展丰富生动的教育活动,以求更有效地达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第二,它不同于国家基础课程。“进校园”活动强制性较弱,因此可以将其选择权交给教师和学生,由他们自由决定适合的课程活动,如此,既能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也能培养教师和学生的自主意识。

其次,“进校园”活动应符合国家的育人目标和学生的认知规律。第一,活动的开展应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益补充,需整体服从于国家的人才培养要求;第二,活动应当具有趣味性、科学性和价值功能,能够引起学生的认知兴趣,满足学生的认知需求。

再次,“进校园”活动应具有创造性。学校文化并非一成不变,学校的教学内容也必须紧跟时代之趋,要能够引起学生思维方式的转变或价值观的改变。

最后,“进校园”活动应符合学校个性。每一所学校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应根据学校的软硬条件、物理环境、师生个性特点、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等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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