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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作者:jkyxc 浏览数:

  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 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一提出方案和意见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 2004 年 12 月31 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 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 60%。而今年 1月 1日 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10 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 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 7 月 28 日开始至今一直在 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 1月份、2 月份的 工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 1 月份、 2 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 《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 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 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 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 1 月份、2 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 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 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 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 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 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 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制度,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 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释〔2 0 0 1 ]14 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 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 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 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 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4 款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 根据实践经验, 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 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

 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 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 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小明 2005 年 3 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 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 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6月 10日,小明接 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 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 根据公司规章 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 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 明辩解, 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 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 公 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 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 条规定,规 章制度未公示的, 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不能 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 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 到支持。

 【风险提示】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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