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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作者:jkyxc 浏览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因此,如何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快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检察机关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与社会各界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全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一)检察机关应不断改革创新检察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改革创新才能发展,加快检察机制的改革创新,既是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首先应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其次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严查的办案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第三是应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刚性约束,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贫困村帮扶工作。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做好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和矛盾纠纷大排查等活动。二是抓好检察长大接访活动,坚持好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化解群众矛盾。三是充分发挥控申、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农民的来信来访工作,抓好文明疏导,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认真开展好帮扶贫困村工作,帮助村民走上致富路。

(三)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稳定。对涉农案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全力维护农村稳定。一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办;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作用和贡献的人的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适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二是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四)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农村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建立完善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 “管人、管事、管财”的预防制度。同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规律和原因,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对策。

二、检察机关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措施

(一)紧紧抓牢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特别是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深入实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农村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农村地痞、村霸、街霸、水霸、菜霸等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有的地方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犯罪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涉及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作为检察机关,就应当充分适用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平安建设措施。尤其对当前突出影响农村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流氓恶势力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制售假劣农药、假劣种子、假劣化肥等制假贩假、坑农害农的犯罪,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二)紧紧抓牢农村涉检矛盾纠纷排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近几年,因种种利益冲突引发的基层群众上访一直居高不下。检察机关要将农村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有效途径,狠抓源头治理,将农村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初始阶段,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要切实抓好检察长接访活动,坚持好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情化解涉检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控申、举报和民行检察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下访巡访,把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开展便民服务的触角向下延伸到基层乡镇,深入到群众中去,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接访,变群众上访为检察院下访,着力解决各类农村涉检不和谐、不稳定问题,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对农村涉检矛盾纠纷,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

(三)紧紧抓牢农村弱势群体保护,实现农村社会平衡发展

从经济状况上讲,农村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农村中人均收入较低、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温饱问题、需要社会关爱和救助的特困户,包括鳏寡孤独、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残疾致贫、家庭中有人生大病而致贫、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因素致贫的农村特困户。从受保护力度的角度讲,农村外出民工、留守未成年人和空巢老人,他们也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对于上述弱势群体的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重点地予以关心、关注和保护。对特困家庭,应当监督保障惠民资金的准确、全额到户,对侵害农民工、空巢老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坚持从快办理。对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侵害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开展好“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同时,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帮扶活动,切实把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紧紧抓牢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新农村建设,要体现和谐发展的主题,要倡导精神文明的创建。作为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要坚决查办;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贡献的当事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从轻处理;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和谐执法,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发展。

(五)紧紧抓牢农村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农村社会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依法严肃查办涉农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危害农村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犯罪。

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关口前移”,使掌握“实权”的“乡镇站所人员”和“村官”不能、不敢伸手,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健康良性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管人、管事、管财”的预防制度。同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规律和成因,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对策,构筑在党委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农村预防腐败体系。

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在亲民、便民、利民上做实事,在维稳、维权、维和上下功夫,通过严厉打击各类“涉农”刑事犯罪,积极查处和预防各类“涉农”职务犯罪,加强“涉农”刑事、民事审判监督,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强化服务,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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