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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教育督导制度是当代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教育教学中的政、教、学三个方面都应该是教育督导活动中督与导的对象,要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教育督导作用正常发挥、教育督导收到良好效果,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责权相当的教育督导机构,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队伍,制定措施到位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教育教学 教育督导 教育管理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李晓梅(1963- ),女,四川乐山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部长,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四川成都610021)

[中图分类号]G5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5-0050-02

教育督导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科学管理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和促进当代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三十多年来,在当代中国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困难与矛盾。认真分析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研发、切实制定符合中国教育督导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于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确保教育督导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

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所属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监督指导行为,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更好地为地方教育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指导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引导教师深化教学改革、优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二、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探析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由来已久,但完整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学制建立起来的。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等法规,相继对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职任、视学经费等内容和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任务、职权等作了规定和要求。193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学规程》和省市督学规程,规定了督学视察及指导事项、督学的权利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设立视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导的通知》,强调教育视导工作是教育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所属学校实行国家监督和指导。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被忽视、削弱,教育督导业务被其他业务部门所代替。“文革”期间,教育视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十年动乱”以后,教育巡视工作得以逐步恢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确立,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建设工作,开始了督导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恢复教育督导机构和建立督导制度的构想。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督学的条件、督学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至1995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起教育督导室。目前,全国已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教育督导工作广泛开展,教育督导的“督导”“督学”作用得以日益发挥。三十多年来,各级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提高,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对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教育督导应当在兴教办学过程中,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等方面发挥好督导、检查、评估、指导的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认识模糊,建设措施不到位,地位定位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教育督导作用发挥不明显,教育督导活动开展不规范,教育督导成效不明显,教育督导制度形同虚设。

2.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科学。教育督导本应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实施办学管理的一种督导检查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教育方针的正确贯彻、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纵观当代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其教学督导机构是设置在地方政府之内,一般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本是同属于政府下设的平行教育机关,这种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的机构设计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失去了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检查的“督政”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根本不可能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功能,也很难突出教育督导制度“督导”和“督学”的作用,更谈不上达到教育督导“督学”“督教”的目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之所以能对所在系统发挥监督、检查、指导作用,就在于其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这些机构如果仍像过去那样,附属于央行,其监督、指导作用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明显。

3.督学队伍结构不合理。当前各级教育督导的督学队伍实际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安排退居第二线干部的主要场所。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将那些因年龄较大不能再继续担任实职的厅级、处级、科级干部安排在“教育督导”部门养老闲居,直到退休为止。从而导致教育督导部门人员年龄结构极不合理,督学队伍年龄结构普遍偏大,精力、体力都普遍较差,思想僵化现象严重,知识结构单一、老化,专业结构不合理,其职业结构也难以担当“督政”“督学”“督教”等重任。

4.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不匹配。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指导的重要作用,增强和巩固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必须通过立法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后,从中央到地方虽然都建立了督导机构、督导制度,但却无一部像样的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法规。现行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还仅仅是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一个部门暂行规定,而且这个暂行规定虽然才刚刚制定了十多年,却已严重滞后于当代的教育发展,严重滞后于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只有加快和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才能确保教育督导功能的实施。

三、完善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代中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了鼎盛时期,无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也无论是成人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其任务都十分艰巨,责任也十分重大。教育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教育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才的培养质量,人才的培养质量与教育发展的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忽视。

1.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了三十多年,但其作用不明显、效果不突出、地位不显著,甚至连教育领域也很少有人知道教育督导这么一个机构,就更难知道其作用了。根本原因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没有把教育督导纳入规范化范畴管理,作为提高办学水平的工程实施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只有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进一步抓好教育督导工作,切实解决好教育督导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确立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几十年来,教育督导制度作用不明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当前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基本上附属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和功能难以发挥,更难对其主管部门发挥“督政”的作用。只有把“教育督导”机构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独立出来,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起平坐、平级待之,并授予其监督、检查、指导等一系列规范管理与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职责,才能真正发挥好教育督导制度的教育监督作用。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要赋予教育督导机构人权、财权、物权,教育督导机构才能独立开展工作,才能履行如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责任和义务。在当前这种教育督导机构附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体制下,教育督导机构根本无权无力完成自己的使命,监督只是一句空话。

3.加强教育督导建设、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当前,教育督导建设的突出问题是教育督导队伍的年龄结构老化、体力精力不足,专业结构、知识结构、行业结构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落实,教育督导的质量根本无法保障。为确保教育督导质量,必须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全面的、专业水平较高的高素质教育督导队伍,能够有效实现对幼儿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不同职级、不同类型教育的不同专业进行评估、检查、指导。重视和落实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放在首位,革除把教育督导机构当做二线领导干部的安置场所这一弊端,必须从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出发,优化整合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4.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中国当代教育进入了繁荣发展的鼎盛时期,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教育大国,中国教育所担负的使命责任重大。当代中国的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中国当代的教育建设水平和后代人才的培养质量,关系到中国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效益和质量。中国不仅要成为世界教育大国,更要成为世界教育强国。要办好中国的教育,必须把教育督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必须把教育督导制度化、标准化,更要法制化。只有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才能确保教育督导“三化”建设的实施,才能确保教育督导功能的实现,也才能促进当代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立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立法工作,做到教育督导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要赋予教育督导建设独立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要优化教育督导队伍结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及相关的量化评估标准,加强和促进教育督导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四、结语

教育督导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科学管理措施,是检验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建设和发挥好教育督导的作用对于我国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勃.比较教育——名著与评论[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2]丁刚.中国教育:研究方法与评论(第1辑)[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3]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新中国教育行政管理五十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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