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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要: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关键词:《民法总则》;《海商法》修改;立法目的;价值取向;法源;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1-0003-09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law and maritime law is that of general law and special law.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is required to coordinate with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Preserving shipping economic order and adapting to the demands of developing shipping economy is required to be a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revised Chinese Maritime Code. The green principle as stipulat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will propel the value of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the revised Chinese Maritime Code. The revision of Chinese Maritime Code is required to recognize shipping customs as a source of maritime law. Chapter IX “Limitation of Ac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will have influence on the revision of Chapter XII “Limitation of Time”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Key words: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legislative purpose;legal value;source of law;limitation of a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将在未来中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该法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民事法律制度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引领性的内容,构建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为民法典分则以及其他民商事立法提供依据。[1]狭义的海商法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其他与船舶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民事特别法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虽有少量公法性质的规范②,但总体上是一部民事法律,未来将与中国民法典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的修改必然受到《民法总则》的影响。因此,研究《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修改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理论意义。

《海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尚未出台的“航运法”,被认为是中国航运法律领域的四大“龙头法”。《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2]但是,随着过去二十多年来国际国内航运经济与航運实践、中国航运政策与发展战略、国际海事条约以及国内相关民商事立法的深刻变化,加之《海商法》施行以来不断暴露的该法本身的缺陷与不足,该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航运经济活动对于法律的需要,亟待通过修改实现现代化。[3]53修改该法的必要性已得到理论界、海事司法界、相关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共识。因此,研究《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修改的影响,具有较为充分的现实意义。

笔者基于民法和海商法之间所具有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4条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以《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和第九章“诉讼时效”为重点,分析该法对于《海商法》修改涉及的立法目的、价值目标、法源以及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 一、《民法总则》影响《海商法》修改的原因 《民法总则》对于《海商法》修改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民法与海商法之间所具有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4]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要求

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基本分类之一。法律的分类有利于确定不同的调整方式和调整原则,进而为立法提供适当的调整方法和原则,并且指导法律的适用。[5]66厘清《民法总则》和《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意义同样在于指导《海商法》修改以及海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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