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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的比较研究及启示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是国际上比较典型的三种市场经济模式,三者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劳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其经济社会绩效表现与效率来源也各不相同。比较三者的区别及优劣,总结它们在实践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市场经济模式;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F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4-0086-07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是国际上比较典型的、且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绩效的三种市场经济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经济发展及竞争优势的变化,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和孰优孰劣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David Coates(2001)从工会地位和作用、教育培训与文化、资本组织间的关系、政府的作用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市场导向的美国模式、协商导向的德国模式、政府导向的日本模式三者之间的区别,提出美国模式的特点是积累的决策权主要在私人公司,私人公司自由追逐短期利润,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本,主流文化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德国模式的特点是政府对资本积累的直接干预程度较小,但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劳工权利和劳工福利,使得劳工组织拥有了影响市场和直接参与劳资谈判的能力,主流文化是社会民主主义;日本模式的特点是尽管在积累决策方面仍然主要依靠私人公司,但决策最终采用与否必须要同公共机构(政府)进行磋商后才能决定,倾向削弱劳工权利但对劳资关系形式留有余地,主流文化是保守主义和国家主义。[1]法国学者阿尔贝尔(1999)认为,美国模式和德日模式的区别体现在企业的性质及目标导向、市场的地位、政府管制程度、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对待不平等问题的态度、对待储蓄和投资的态度、对待外来移民的态度等方面,总体上德日模式优于美国模式。[2]裘元伦(2010)对美国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权利和资本权力的问题,美国政府行为倾向于资本,因而美国模式偏好市场、企业、雇主,强调公民自我负责;而欧洲模式下政府尽管重视资本利益,但同时又强调劳资协商和社会平衡,结论是重视社会公正与公平的欧洲模式整体上优于美国模式。[3]罗纳德·多尔(2002)则提出,尽管美国社会有很多弊端,但美国模式的竞争力是其他模式所不能及的。[4]2008年金融危机后,以对美国模式下过于自由化的市场缺陷的反思为主线,再次引起了对三种模式优劣的比较和争论。本文拟对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各自的优劣作一比较分析,并探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德日模式的主要区别:核心理念与体制构架

美德日三种模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一般的技术性内容,而在于每个模式的核心理念不同,相应的体制构架也各不相同,这在宏观层面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中观层面的银行与企业关系、微观层面的劳资关系都体现出来。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在二战后建立起来的。按照其创始人之一阿尔马克的定义,“社会市场经济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辅之以经济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自由的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5]也就是说,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将自由市场经济的效率同社会公平相结合,力求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一种融合及均衡。而在“效率”和“公平”的实现途径上,社会市场经济论者提出,首先,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效率,政府的定位是提供市场“秩序”即完善的规则,而不能干预市场过程。①其次,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政府要通过完善的社会政策,对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即贫富差距的弊端予以限制和纠正。这种理念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就是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直接干预较少,重在提供完善的“秩序”,但对社会领域进行深入干预。具体表现为:第一,政府立法,提供“竞争秩序”。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法律,对欺骗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滥用垄断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限制。第二,以高度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保障“货币秩序”。德国《联邦银行法》赋予了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规定中央银行向政府贷款的最高限额、中央银行行长任期8年且不能被解职、经费独立于联邦财政预算等,在体制上杜绝了政府干预中央银行的种种可能。第三,实行完善的社会政策,以较高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以财政预算平衡制度调节地区差距,并通过广覆盖、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政策,为贫困者提供经济安全。从上述三个方面看,德国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重点,在于市场过程前提供“秩序”规则和市场过程后修正结果,但这一头一尾的两端条件,限定了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和路径,相当于对市场机制进行了“扬弃”,所以,德国政府介入市场的总体程度虽然不深,但这种干预的主动性非常强。

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是由自由放任的传统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其核心理念更多地表现为市场经济在长期自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自发传统,而不是像德国那样有着很强的主观建构色彩。这个自发传统,就是个人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即强调个人经济自由,信奉自由市场竞争并认可其结果,这种自由尽可能不受政府和社会的制约。美国学者格林沃尔德将此阐释为:“大多数决定都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独立地做出。控制经济和协调许多独立决定的职能,是通过运用自由价格制度来实现的,人们主要依靠竞争的力量来确保自由价格制度有效而顺利地发挥作用……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较少,而在生产和定价方面,则希望政府采取放任主义的立场,较少甚至完全不加管制。”[6]这个核心理念反映在现实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就是市场居于主体地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最小化。第一,实行自由企业制度,企业自由追逐利润,无需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并且可以为了自身商业利益对政府进行游说。第二,政府促进市场竞争。一方面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律为依据,限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支持小企业发展,为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和政府采购合同。美国《小企业法》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应给予中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7]第三,在宏观调控上,以财政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没有统一的经济计划,也没有官方的产业政策。第四,提供有限的社会保障。美国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较低且地区不平衡,只限于对特殊群体的救助,而非全民福利。2009年美国社会福利支出仅占GDP的11.39%,而同年德国占比达22.34%。[8]总的来看相比德国,美国政府干预市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干预程度小,重在市场过程前制定规则和完善市场运行条件,对市场结果的修正力度比较小。二是属于被动的补缺型干预。相比德国的主动干预,美国政府干预的出发点主要是修补市场空缺,对市场机制本身的纠偏、限定和扬弃很少,是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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