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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游艇管理的思考

作者:jkyxc 浏览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游艇迅速进入大众的视野。各种形式的游艇展览、游艇论坛、游艇广告将游艇的魅力展示在普通民众和游客的眼前。游客乘坐豪华游艇劈波斩浪的图片经常可见。越来越多的游客向往乘坐舒适的游艇扬帆观海。“游艇”成为海南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关键热词,让很多人意识到游艇除了能够体现并提升生活质量外,还具有不可替代的商务功能。做为纯私人游乐的游艇在我国特色的经济环境下有了新的使用价值。游艇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给游艇的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游艇管理的困境

2005年,海南成立第一家游艇会。游艇会采用游艇会员制经营模式,业务包括游艇租售、租赁、停泊、展示、保养维修等综合性业务。游艇会成立之初管理的大多是进口私家游艇。作为以成品进口的国外游艇,没有设计图纸(生产制造商往往出于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的考虑,不会向购买者提供游艇设计图纸)无法按照我国的船舶检验规定的规范进行检验,也就无法取得我国的国籍证书(获取我国国籍证书之前必须进行船舶检验),因而无法在海南省登记落户。此后珠海、上海、厦门、青岛等地也陆续出现类似的情况。私人购买的大量进口游艇却被堵在国门外,成为行业管理的难题。

为了解决游艇进得来游得动的问题,200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制定了针对非经营性游艇的登记、检验、航行规则和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俱乐部的运作模式等内容的管理制度。这是我国针对游艇制定的第一个管理规定,但它只解决了部分游艇的注册问题,进口游艇的检验登记问题仍然无法解决。截止2010年海南辖区有游艇71艘,其中在海事局登记游艇32艘,未登记游艇39艘;进口游艇价值约1.73亿美元,建成游艇泊位212个。为了促进游艇业以及水上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2010年海事局出台了《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解决进口游艇的检验登记等问题。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游艇业迅速发展。截止2012年海南辖区共有游艇220艘,其中在海事局登记游艇82艘,未登记138艘;建成游艇泊位1072个。短短两年时间游艇业发展迅速,游艇数以3倍的速度增长,游艇泊位的建设更是以5倍的速度增长。惊人的发展速度使人们对游艇业充满希望,同时迅猛的发展给行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政府当初制定《规定》只是为了解决非经营性私人进口游艇的船舶检验和登记等问题,并定义游艇为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但随着旅游市场的开发,各种形式的游艇经营活动逐渐开展。很多的游艇会和游艇俱乐部纷纷开发了游艇体验之旅,提供游艇旅游,游艇租赁等经营性活动,部分纯粹的私人游艇也趁机变相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让政府的管理部门始料不及,也让管理部门思考是否允许游艇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问题。

游艇不同于其他商船,除了遵守国际避碰规则外,其他国际海事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大多对它不适用,属于非公约船舶,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是各自制定的国内法规区别于商船管理,基本上仅限于私人游艇活动。我国国内法相对滞后,游艇的管理更是全新的课题,倘若按我国现行法规管理游艇,将明显不相适应且无法操作。在政府主持召开的多次调研会上,明显的出现两派意见,一派意见坚持游艇仅限于私人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派却认为游艇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仅限于私人活动的游艇管理相对简单,而用来从事营业性活动的游艇因为涉及到游客的合法权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管理相对复杂。

经营性游艇的管理如果按照现有的国家有关营运客船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将出现经营性游艇仍然无法提供图纸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等问题,经营资质也无法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游艇的平均价值一般高于普通客船,而客位可能远小于普通客船,按照现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筹建一家游艇经营性企业的成本非常高。游艇的驾驶相对简单不需要单独的配备轮机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关于机务人员的规定对游艇也不适用,基本上无法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目前各省出现游艇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均为非法活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政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只有针对游艇的特殊性重新思考经营性游艇的管理方式,出台经营性游艇管理规定,解决游艇的检验、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问题才能走出游艇管理的困境,真正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海南全省海岸线长度约1822.8公里,恬静的海滩、绵延的海岸、广阔的海域、独特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游艇活动。虽然目前的法规不允许游艇从事经营活动,但仍有很多的游艇会和游艇俱乐部公司陆续成立,它们看到了游艇经营市场的前景,渴望在这个新兴市场有所作为。经营性游艇的管理相对单纯,私人游艇相对复杂,但这是我国游艇业发展必然要面对的课题。

经营性游艇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1、政府应该对游艇进行明确的定义,在游艇登记时明确区别经营性游艇和非经营性游艇

游艇不同于传统客船,其活动方式以休闲娱乐为主,不以运输为目的。游艇活动包括使用游艇从事游览、驶帆、驾船、滑水、船钓、船潜及其他游乐、休闲活动。非经营性游艇是自用或无偿借予他人使用的游艇。经营性游艇可以供出租或供搭载乘客而收报酬。

2、加强游艇法规建设

政府应根据游艇的特殊性出台一系列针对游艇的检验、登记、注册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建议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模式。海南省现有200多艘游艇,已形成一定规模,但这些游艇要真正“动起来”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尽快出台游艇码头建设和验收标准

目前海南省已建成1千多个游艇泊位,但我国还没有出台游艇码头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这些已建成的游艇码头大都不规范,大部分都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发展的过度超前和规范的滞后会影响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4、科学规划游艇码头的布局

海南省游艇码头大都依托房地产项目和旅游度假项目建设,现有的码头布局比较分散,需要规划整合现有码头资源,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建议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定位海南游艇码头的性质、功能和目标。游艇码头建设应坚持整体与局部相协调,与城市旅游规划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编制经营性游艇运力发展总体规划,避免无序发展

发展游艇经营业对游艇经济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着促进作用。应本着可持续性,突出重点等原则,编制运力发展总体规划避免盲目过度发展。

6、加强游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游艇活动是高风险活动,游艇自身的高价值也意味着高风险,游艇活动需要专业、周全、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和保险服务。建议加强沿岸游艇补给网点的布置,海岸安全巡逻及航空救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游艇保险服务,提高游艇抗风险的能力。

游艇业的发展壮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政府应积极探索游艇的管理模式,规范经营性游艇市场管理,鼓励私人购置游艇开展亲水活动,保护从事经营性活动游艇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游艇经济健康发展。(作者单位: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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