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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的商业化利用①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知识产品是能够被商业化利用的新知识或知识信息,是人类物质产品生产线延伸后的包括管理方案在内的技术方案的独立产品形态。知识产品具有信息性、独创性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依赖性等特征,知识产品从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角度可以分为思想性、艺术性、技术性和标识性知识产品四类。知识产品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一起形成满足人类需求的产品系统,知识产品对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具有促进、服务和补充作用。相对于物质产品的生产,知识产品具有天然的资产属性,但在当代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是知识产品的存在方式。

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 知识产品 产品系统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a)-177-04

在知识经济中,知识产品的生产是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核心,正如农业产品或工业产品是我们研究农业经济或工业经济的起点一样,知识产品也是我们研究知识经济的起点。

1 知识经济、知识

先有知识后有知识经济,如果对二者都要探讨,理应在探讨知识经济前先探讨知识。但是,本文要探讨的知识产品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品,知识产品也是一种知识,所以,本文要探讨的知识就是知识经济时代和环境下的知识,知识经济是本文探讨的知识和知识产品的背景,理应先弄清楚。

1.1 知识经济

什么是知识经济,自《大趋势》以来,多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定义过。能够反映关于知识经济的基本共识,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是世界经合组织报告中的定义。根据1996年世界经合组织的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按照这个定义,知识是知识经济最重要的资源和产品。

知识经济作为区别于农业和工业经济的新经济形态,知识经济具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智力化、资产知识化、知识产业化等特征。

1.2 知识经济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关系

知识经济是人类知识积累和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增加到一定阶段的结果。人类在农业和工业生产中不断创造和应用知识,知识生产越来越独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当知识生产独立出来并在农业和工业生产领域发挥主导和核心作用时,人类社会便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所以,知识经济是工业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此过程中,信息革命是助推器,物质生产乃至整个经济过程的智能化是知识经济的重要依托和反映。

正是以上原因,知识经济本质上不改变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功能和规模,不改变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产品的基本功能或功能产品的总量,因而也不可能取代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它改变的是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结构,改变的是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方式和附加功能。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但具有改进物质产品生产和进入生产或生活消费前的各个环节的运转方式的使用价值,知识产品的价值将在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转移到物质产品中,提高物质产品的附加值。

科学和文艺作品作为知识产品,具有终极生活消费性产品的使用价值,即能够给人们提供精神“食粮”,有助于思想的提升和情感上的娱乐,是智力维护和提升的营养,是精神性生活消费品。这种消费对人力资源的培育和开发,进而对知识产品的进一步开发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知识经济的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是,距离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更远了。

1.3 知识

关于知识的研究历来主要是哲学家的事情,但是,很难找到哪个哲学家在研究中对知识给出明确的定义,倒是一些辞书和一些教育学者或社会学者乐于或不得不对知识下定义。比如《辞海》对知识的定义是:“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

丹尼尔?贝尔认为,“知识是对事实或思想的一套有系统的阐述提出合理的判断或者经验性的结果,它通过某种交流手段,以某种系统的方式传播给其他人。[1]”

经济学者对知识的研究当推美国的布里茨·马克卢普,但是,他在《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中也没有明确给出知识的定义,只是认为知识有已经知道的知识和正在认知的知识两种含义,而后着眼于对知识进行分类。他对知识从数个角度做了分类,比如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作为产品的知识和作为消费对象或投资对象的知识或作为成本的知识等。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品的相关问题,同样根据《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知识包括人类创造和拥有的一切知识,具体有以下几点。

(1)是什么(Know-what),指关于事实方面的知识。

(2)为什么(Know-why),指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知识。

(3)怎么做(Know-how),指操作的能力,包括技术、技能、技巧和诀窍等。

(4)是谁(Know-who),指对社会关系的认识,以便可能接触有关专家并有效地利用他们的知识,也就是关于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这四类知识中,(1)(2)类知识是人的认识和行为的对象方面的知识,(3)(4)类知识是人和人的行为方面的知识,这完全符合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状况。所以,可以进一步把它们概括为一切关于事物的状态和原理的知识、关于人们行为的方案和管理的知识,进而再概括为两类知识,即关于人们的行为对象即事物的知识和关于人们行为方式的知识。其中,前者通常称为科学,后者通常称为技术。这个分类与乔尔·莫基尔的观点是一致的,他认为“有用知識可以表述为两类知识。一是关于‘什么’的知识,或者是命题(propositional)知识,也可以说是信念,这是关于自然现象和规律的知识。这些知识可以用来生成关于‘如何’的知识,即那些指导性或是指令(prescriptive)知识,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技术”[2]。

2 知识产品

2.1 知识产品的称谓

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产品是知识产品,但是,什么是知识产品呢?是不是所有的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都要成为并被称为知识产品呢?经验告诉我们:不是!而且绝大部分不是!

我们看到,在知识经济中所有能够进行交易的知识产品并没有完全涵盖所有已有知识或新知识,也没有直接以知识产品形式进行交易,而是无一例外地以知识产权形式交易,相反,没有被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则是无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所以,从形式上看,被授予知识产权的进入市场的知识都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品从来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1]。

然而,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叫什么名字,却存在智力成果说、信息说、无体物说、知识说、知识财产说和知识产品说等。其中,信息说、无体物说、知识说都是从存在形式角度提出观点,没有反映客体的内在本质。智力成果说强调了智力劳动特征,但没有反映知识产权客体的实用性和财产性特征,而且智力劳动也容易与脑力劳动混淆。知识财产说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劳动特征和财产性特征,只是用语上没有区别知识与智慧,容易造成误会。实际上,国际上通行的英语称谓Intellectural Property倒是很贴切,翻译过来就是“智慧财产”,这个称谓涵括了知识产权客体的思想性(智慧劳动是过程性特征,其结果表现是思想性特征)和财产性特征。

然而,在知识经济领域和经济学界,没有人刻意研究知识产权客体的名称问题,知识产权客体几乎一律被称为知识产品。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感知到的的确是知识性产品,知识产品一词很容易被认知和接受,而不会去思考它的劳动形式和本质。经济学研究的是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价值计量和使用问题效率,而不会研究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原因和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问题,所以,往往不会研究知识产品的本质特征,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称谓也就不会在意。例如,高洪深教授编著的《知识经济学教程》就认为“知识产品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通过支出脑力劳动,依靠知识、智力等要素进行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成就”[3]。这个定义就是对知识产品的产生背景、生产条件和成果形式的描述,而不是对知识产品本质特征的揭示。

本文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研究知识产品,所以理应沿用知识产品的称谓,并以此指称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并不使用智慧财产称谓。

2.2 知识产品的概念

如上所述,知识产品离不开知识产权,知识产品从来就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是,也很显然,没有被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不一定不是知识产品,它们可能是生产者尚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暂时不符合知识产权授予条件,或者是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覆盖的知识形式。另外,被授予知识产权的也不一定都是知识,像商标和地理标识就不是知识,而只是能够反映标识对象中的产品结构和质量知识的知识性信息。所以,知识产品应该具有这样的条件:(1)能够被授予知识产权;(2)能够像产品一样进入市场被商业化利用。

授予知识产权的条件是分情况的,标识类的实质条件是显著性,著作类是独创性,专利类是新颖、独创性和实用性。所以,知识产品就是能够被商业化利用的新知识或知识信息。

其中,“被商业化利用”概括知识产品的经济实用性,新知识概括知识产品的独创性或新颖性,知识信息概括标识类知识产品的显著性条件。之所以不在定义中使用知识产权字样,是因为知识产权是知识或知识信息被法律确认的结果,而并不直接反映知识产品的特征。

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知识产权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也可以揭示知识产品的内涵。有学者在梳理了众多知识产权的描述或定義后给出的知识产权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财产权和精神权”[4]。即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特定有用信息”,虽然,这里的“特定”从定义角度还需要明确,但其所指的特定有用信息的基本含义与本文知识产品的定义是一致的。

2.3 知识产品的特征

高洪深教授认为,知识产品的特征有:(1)知识产品作为某一领域的系统性知识,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2)是创造性活动的成果;(3)有各自的表现形式,并通过特定的方式对客体产生影响;(4)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具有商品的特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5]。这是对知识产品从不同角度总结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知识产品是知识经济中的细胞,它的特征应当与知识经济相对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中的细胞而言。知识产品是相对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而言的人类劳动产品,知识产品相对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信息性,即知识产品以信息形态存在。知识产品的存在形式是知识,而知识的自然本质是信息,所以,知识产品是信息形态产品。这有别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物质性存在形态。这样,又可以因为信息的可共享性而延伸出知识产品的单个产品可共享性特征,物质产品则因为其物质性而延伸出的是单个产品的独占性特征。

(2)独创性,即知识产品由创造性智力劳动生产。知识产品的生产“原料”是知识,结果是新知识。知识的加工、生产和创造只能靠人的智力劳动,人的体力和研发设备只是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从劳动角度看,知识产品是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产品。这有别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基本上是体力劳动产品或体力劳动与一般性智力劳动的混合产品。

以上是知识产品区别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自然特征,作为人类社会的劳动产品,从产品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象化的角度看,在当代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产品还有一个社会特征,即知识产权依赖性。

(3)知识产权依赖性,即知识产品的产权须经法律确认。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被生产出来的时候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以产品形式交易,从法律角度讲,生产者生产出产品的时候就直接获得对产品的物权。而知识产品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产品,具有信息的共享性特征,知识产品就必须先获得法律授予的具有垄断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后才能进入市场和社会。否则,虽然被商业化利用的是知识产品,但如果知识产品没有被授予知识产权,生产者直接把知识产品投入市场或直接使用都意味着不予保护的情况下直接公开知识产品,这无异于自弃,当然也就不会有人来购买没有被授予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所以,知识产品被授予知识产权是其进入市场和社会的前提条件,知识产品的财产权须经法律确认才能获得和有效行使。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品市场被称为知识产权市场,在这个市场里,双方交易的既是知识产品,又是垄断性商业使用权利,即知识产权。

这个特征又可以延伸出知识产品的同样产品唯一性特征,因为知识产品获得知识产权后即取得垄断性地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只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其他的同样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市场中的同样产品只能有一个。而物质性产品则不同,可以而且有必要批量生产和批量进入市场,具有同样产品可批量性特征。

我们还可以比较、总结出一些知识产品的其他特征,但上述三个特征具有根本性,知识产品的一切属性都能从中找到根据。

2.4 知识产品的分类

前文已经根据《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对知识进行了分类。那么,按照前述知识产品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或都会成为知识产品,比如,科学就不能被直接商业化利用,科学知识不能成为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品。

但有观点认为“发现权不具有垄断性。发现权的对象是已经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他人的发现成果,否则会产生妨碍社会公益的效果”[6]。这个观点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否定科学知识发现权的垄断性,理由很难成立,一些实用技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绝不亚于科学知识,一直以来的主张废除知识产权的学者主要就是以此为由的,但被赋予垄断性的知识产权的技术有增无减。这个观点从逻辑上看也是荒谬的,重要的基础性知识——技术之母,因为其重要而不予保护,不太重要的应用性知识——科学之子,却因为没有基础性知识重要反而予以保护,这个逻辑怎么也说不通。

所以,能够被直接商业化利用的确是知识产品的基本特征,知识产品的分类应该在可商业化利用的知识范围内。有学者把知识产品分为五类,即:(1)纯学术知识产品,如论文、专著;(2)对制度、组织、管理方面的创新成果,如战略、计划等;(3)以物质为载体的知识产品,如新工艺、技术、材料经验等;(4)以文艺作品为载体的知识产品,如小说、戏剧等;(5)以人体为载体的知识产品,如克隆人[7]。但是,这个分类的标准是混乱的,既有内容的标准,又有载体的标准,不符合分类的基本规则,没有实际意义。

实际上,现今的知识产权制度显然起到对知识产品的确认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先有知识产权制度,后有知识产品,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寸步难行。所以,现今的知识产权客体已经在法律层面对知识产品进行了分类。根据联合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有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等在内的八类权利,其对应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或标识性作品有六类,那么,也可以说从法律角度,最广泛的知识产品可以分为这六类,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等演绎作品;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不过,其中的科学发现权是不是知识产权,在学界一直有争议。支持者的基本理由是发现权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无异。但是,支持者混淆了财产权和获奖权。发现权的基本内容是获得荣誉和奖金的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和垄断性使用权完全不同。当然,关键点是财产权的客体不同,发现权中所谓“财产权”的客体是奖金,而其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本身。所以,发现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发现权的客体不是知识产品。

本文意在为知识经济中知识产品的价值和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奠定基础,所以,需要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的范围内,从知识产品的劳动过程进行分类。由于知识产品对于人类的价值决定于知识产品的内容,包括内容的性质和独创程度,而知识产品的内容和独创程度又反映并决定于知识产品生产劳动的形式和智力投入。所以,从知识产品的劳动过程角度对上述知识产品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1)思想性知识产品。这一类产品的现有形式如学术著作、论文等,其表达的是人们对自然、社会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它反映了知识产品生产劳动的理性思维过程。(2)艺术性知识产品。这一类知识产品的现有形式如小说、书画、戏剧等,其表达的是人们对世界的美的认识,它反映了知识产品生产劳动的感知转换过程。(3)技术性知识产品。这一类知识产品的现有形式如技术、管理方案等,其表达的是人们对事物本质、规律和对自身需求的双重认识,综合反映了知识产品生产劳动对思想性知识产品的创造性运用和劳动的目的性。(4)標识性知识产品。这一类知识产品的现有形式如商标、原产地标识等,其表达的是人们对特定事物的确定性认识,反映了知识产品生产劳动的独特性。

3 知识产品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关系、产品系统的形成

知识产品尽管具有前述特征,而且是当今最先进经济形态的最重要产品,但是,正如知识经济是自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发展而来的一样,知识产品也是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中逐渐演化发展而来,只是今天成为倍受关注的独立的产品形态而已。所以,知识产品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虽然有显著区别,但更有必然的联系。

3.1 知识产品是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中知识部分的独立形态

传统的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中虽然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不多或不重要,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中的创新技术含量不大,但不可能没有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不可能没有劳动者的创新技术因素,甚至在个别、局部、偶然的情况下还很重要,比如种苗的培育和一些手工产品乃至机械产品的生产中培育技术、手艺和生产技术。只是,其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要求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其中的创新技术因素还没有被突出和普遍重视,也没有或不知道如何在社会范围内使用、处理和保护其中的创新技术因素,一些有突出价值的创新技术常常以创新者自我保护方式进行保护,手工业历史中家传秘方类的商业秘密相对较多就是这个原因。

但是,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创新成为工业生产的生命线,创新技术大量增加且层出不穷,创新技术因素的地位也空前突出。再后来,信息社会来临,大范围的大量的创新技术通过秘方式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十分困难,社会层面的知识产品形态逐渐独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建立,创新技术因素在知识产权的关照下走进市场,成为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并列的产品形态即知识产品。

3.2 知识产品依赖并服务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知识产品是信息形态产品,不能为人们直接进行物质性消费,知识产品必须通过人类的物质性劳动转化成物质性产品才能最终进入人类的消费领域。所谓“技术发明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商业化应用。没有实现商业化应用的发明,不可能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物质的生产力”[8]。即便部分知识产品如文艺作品无需转化而能作为人们的精神消费品,但鉴于物质性消费在人类生活中的决定性意义,知识产品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只能依赖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等物质性产品。

知识产品作为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中创新技术因素的独立形态,知识产品的开发、利用会促进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包括新品种的生产和旧产品的改造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等,这种“促进”实际上是知识产品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上对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服务作用。“如果说,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时代人们生产和消费原生自然物质性的使用价值,如米饭、棉毛织品、传统建筑物、甚至汽车,那么,知识经济时代的现代人则以生产和消费以自然物质性能深度开发和重造而形成的崭新消费品和崭新科技性使用价值为特征。”

3.3 人类社会产品系统的形成

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知识产品的上述既区别又联系的关系使这三类产品在人类社会系统中形成满足人类需求的产品系统。在这个产品系统中,农业产品是核心,因为农业产品能够直接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求,也是工业产品中生活消费产品的基本原料。工业产品是为农业产品的生产提供工业化的高效率的生产工具,或者是农业产品的物质改变形态,或者是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物质需求产品,本质上是服务于农业产品的生产和对农业产品的补充。知识产品则是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新品种、新方式,本质上是服务于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生产的。所以,这三类产品虽然因为人类生产力的发展而同時存在并形成系统,但相对于人类需求而言,各种产品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各种产品在产品系统中和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这个产品系统是人类需求结构及其实现方式的外在表现,需求是系统形成的动力之源,当然也是系统的起点和归宿,不同的生产劳动是系统形成的途径,当然也是产品形成的途径。所以,这个产品系统实际上连接人类的另外两个子系统,即需求系统和生产系统,这三个系统的联动运行满足了人类生命系统的基本运行需要。

4 知识产品的资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制度

4.1 知识产品的资产属性

从社会范围看,一切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类消费需求。根据消费对象的形式,消费包括物质消费和非物质消费,而且,一般而言,物质消费在先,非物质消费在后,非物质消费是消费的高级阶段。

物质消费的对象是物质产品,知识产品无法直接消费。知识产品只有通过物质生产过程才能转化为物质产品进而实现其使用价值。

非物质消费需要读取知识性信息,知识性信息必须通过物质载体储存和传播。因此,能够作为非物质消费的知识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必须转化和附着到物质载体上储存和传播,这个转化、附着和传播过程只能在经济领域通过经济活动完成。这种情况在互联网时代也只是改变了储存和传播的物质过程和形式,其背后的经济活动过程的实质没有改变。

可见,知识产品必须在经济过程中实现其使用价值,而不是直接消费,知识产品具有生产资料的资产性特征,具有天然的资产属性。

4.2 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性

当代知识经济形成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知识产品进入经济领域,即意味着进入市场。而知识是可共享性的,知识产品在没有被保护的情况下,就会被“共享”。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生产者也不愿意,他们一定会采取措施独占知识产品的使用权,否则,就不生产或者不使用或者不传播,知识经济将无从谈起。

可见,独占知识产品的使用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正是这个独占权的法律确认形式。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是知识产品的存在方式,知识产权的实现过程就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过程和价值实现过程。

参考文献

[1] [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M].高铦,王宏周,魏章玲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2] [美]布里茨·马克卢普.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M].孙耀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 粟源.“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J].知识产权, 2008,9(5).

[5] 高洪深.知识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6] 吴树山,曾培芳.知识产权法制与战略关键词详解[M].北京: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7] 赵玉林.创新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8] 刘诗白.论科技创新劳动[J].经济学家,2001(3).

①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苏省高校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与刑法保护方略”(2012SJD820022)的后续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龚大春(1967-),男,江苏人,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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