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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在执行财税政策中若干问题的探析

作者:jkyxc 浏览数:

摘 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小微企业”,是我国在目前面临经济下行压力、实体经济萎缩的不利局面下,同时也为了实现“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目标,而提出的一项国家层面战略。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国家从财税政策方面给予了更多的优惠。为小微企业进一步“减负”。但在实际执行财税政策时小微企业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明确,本文试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财税处理两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销售额(营业额)3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

一、“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探析

目前在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仍有人提出什么是小微企业?它的划分标准和认定口径是什么?在适用不同税种的优惠政策时应如何认定自已的企业可以享受?从宏观角度来看小微企业主要是指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成本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从微观角度来看针对“小微企业”有两种概念上的称谓,一是小型微型企业,二是小型微利企业,从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角度对它们进行加以区分:小型微型企业主要是用来划分增值税(营业税)每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划型标准;而小型微利企业是用来划分企业所得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重要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这一概念是在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提出的。其划型的口径主要是: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的,它将小型微利企业划成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两类,并且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来进行细划,具体划型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从上述对“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的比较并结合相应的税种优惠政策来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范围要大于小型微利企业,且在认定的口径上来看也要较小型微利企业宽松很多,甚至有的行业只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有一条符合就可以确认为小型微型企业,同时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每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优惠政策时不必履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手续,只要当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通过填写增值税(营业税)申报表的相关报表项目就可以直接享受,而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时对于认定的范围较窄,认定的口径要求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以享受,尽管2014年、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由过去的事前备案改为在季度、年度申报时可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报表项目来视同备案,以简化行政备案手续,但是相较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而言在后续征收管理、计算税款、会计核算上仍然要复杂的多。

从国家目前给予小微企业的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来看例如: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小微企业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等行政事业收费,这些优惠政策中所指的“小微企业”均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可见一般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均可以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而小型微利企业则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且在计算上也比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复杂即:(1)、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季度(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含)以下的适用(20%*50%)10%的税率;(2)、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季度(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含30万)的适用20%的税率、(3)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季度(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0万(含20-30万,30万)以下的适用10%的税率;(4)、2015年在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分段计算;(5)、若2015年至2017年季度(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

注:(1)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中的增值税纳税人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不适用。依据:财税[2013]52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这个认定口径外,还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填写。并且这三个条件要同时满足才能享受,但在季度申报时如果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则可以先享受低税率。等到年终汇算时若三年有一条不满足的,则需要补缴税款。

(3)季度申报时查账征收企业一般直接用实际利润额做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企业一般采用应纳税所得额做为计税依据。

二、小型微型企业在现阶段执行增值税(营业税)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足30000元免税优惠政策探析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限,根据财税[2014]7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是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享受期。为了继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根据财税[2015]96号《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又将该项优惠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2)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中的增值税纳税人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3)享受优惠的计税依据:增值税的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一般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例如当月含税销售额为3030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为30300/1.03=29417.48元。那么当月就可以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当月含税销售额为31000元,不含税销售额31000/1.03=30097.09元,那么当月就不能享受免增值税的优惠。营业税的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一般是指含税的营业额,即开具发票的金额。另外这里的销售额(营业额)仅指小型微型企业自开票的金额,不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销售额。

(4)月销售额(营业额)超过30000元的计税流程: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如果小型微型企业当月销售额(营业额)未超过30000元的,则当月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对于附带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地方教育费用附加也享受减免,如果下个月销售额(营业额)超过30000元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得就超过部分的销售额(营业额)差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对于增值税(营业税)附带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地方教育费用附加也要全额缴纳。不得享受减免。

(5)对于享受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根据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为例):(1)购进货物或劳务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如果当月销售额不到30000元时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补助收入,但是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营业税免税可以不用做任何账务处理,虽然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流程,但从实务工作角度来看却不利于纳税人内部财务控制的完善,同时会也带来一定的涉税潜在风险,由于营业税和相关附加属于地方政府给予纳税人的财政补助,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经验来看基层税务机关往往会对这些优惠重点管理;重点审核,而审核的主要途径无非是两个即:(1)、纳税人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申报表,(2)纳税人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内部控制的不健全以及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人员的频繁更换,导致会计账簿记载的数据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或会计资料丢失的情况,这样往往会致使新接手的会计人员无法准确通过现有的会计资料了解企业的纳税及免税情况,若此时税务机关针对免税情况对小微企业进行检查或稽查的话,而通过账面却又无法准确查知企业享受免税情况的话。此时就会存在涉税的潜在风险,因此个人建议营业税纳税人可在账目中体现该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或另行建立免税台账以备各方检查。

结束语:

小微企业做为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企业”,“十二五”期间在财税政策方面获得了很多优惠政策的扶持,并为企业的自身发展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相信在即将开始的“十三五”期间,小微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财税收益,因此小微企业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应充分理解和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以实现国家与企业的“双赢 ”。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011年6月18日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2014年9月25日

[3]《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5年8月27日

[4]《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2013年12月24日

作者简介:

熊 伟 (1976-),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企业内部控制、成本管理、税收筹划。

(作者单位:吉林省君衡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市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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