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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态位、知识溢出与网络租金份额

作者:jkyxc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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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考察企业网络租金份额的决定因素与企业提升网络租金份额的路径,研究结果表明:在静态视角下,企业网络租金份额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生态位,生态位决定了企业对网络组织的贡献、承担的风险及市场势力,从而决定了其讨价还价能力;动态视角下,知识溢出难易度决定了高生态位企业所拥有的稀缺资源的可模仿及可替代程度,从而影响了企业生态位相对位势的变动方向,进而引起租金分配格局的变动。

关键词:网络租金;租金分配;生态位;知识缄默性;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作为一种新型国际分工与合作模式,模块化网络组织凭借其特有的资源选择与匹配机制、资源优化配置机制、跨企业边界的资源整合与创造机制,提升了网络成员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了超额利润(网络租金)。对企业而言,参与到网络组织中主要是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对网络租金如何分配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打开网络租金分配的“黑箱”,帮助各网络成员认清自身所处位势,并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决策。

目前,关于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利益分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曹虹剑等(2010)指出,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剩余分享的总原则为个体所分得的份额应与其对组织合作总剩余的影响程度呈正比,即与网络成员的贡献度相关。王道平等(2012)进一步提出利益分配应采取贡献、成本、风险、知识与利益分配相对应原则。与此类似,余东华和芮明杰(2008)认为模块化网络组织中决定价值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环境、谈判力、参与度和价值贡献度等。然而,王琴(2009)与刘林青等(2008)却认为网络成员所能分得的租金份额主要取决于其所处的权利位势。为网络组织提供关键资源的企业处于较高的权力位势,因此在网络租金分配时谈判力较强,能分得较高的租金。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所处的权利位势实际上主要来自于其市场势力,即依托关键资源形成的垄断地位。以上关于网络组织利益分配的研究都将合作利益看做一个整体,而Jeffrey et al. (2008)则提出合作利益是异质的,并将其分为共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两大类,应采取不同的分配原则。(2)利益分配方法。目前较为成熟的合作利益分配方法是shapely值法,其主要遵循利益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考虑风险和贡献度的利益分配方法为shapely值的风险修正,该方法目前在供应链合作伙伴间的利益分配中应用较为广泛,如郝海和郑丕锷(2005)、叶茂(2008)等的相关研究。此外,也有学者如彭本红和石岩(2011)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模块化生产网络节点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这主要考虑了网络成员的市场势力在利益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3)利益分配方式及对不同合作成员的激励作用。李廉水(1997)指出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中,利益分配价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次性支付、按提成费支付和按股分利。上述科研机构参与利益分配的三种方式对模块化网络组织中规则设计商具有借鉴意义。如高通作为CDMA的规则设计商,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从网络组织中获取收益:最初的标准授权费,即“入门费”;从终端厂商销售中获取提成;从终端厂商芯片的软件升级中获取授权费(文嫮,2007)。由此可见,规则设计商参与利益分配的方式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与按提成支付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在不同情境下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作用不同。

对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的研究方面,传统理论认为组织租金应按照风险承担程度来分配。由于股东投入了较多“专用性”资本,承担了较多经营风险,而员工通过事前签订工资协议获取固定报酬从而规避了风险,因此股东应享有组织租金。但杨瑞龙和杨其静(2001)认为资产的“专用性”并不能作为组织租金分配的唯一标准,并提出了资产“专有性”概念,租金分配中应综合考虑资产的“专有性”与“专用性”,且相较而言,“专用性”资产事前谈判力较强,“专有性”资产事后谈判力较强。青木昌彦(2005)则认为要从组织租金的来源与贡献的角度探讨组织租金的分配问题。以上分配依据的提出都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但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组织租金形成的因果模糊性导致单一资源的贡献难以观察、分辨。为克服这一困难,Blyler and Coff(2003)提出社会资本可作为理解组织租金获取和分配的关键,并可代表租金索取权的可信性。然而组织租金的分配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能力的获取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历了动态演进的过程。因此,租金分配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Coff,2010)。

综上所述,不论是对模块化网络组织合作利益分配的相关研究,还是对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的相关研究,虽然研究角度不同,但都认为稀缺的、不可替代、不易模仿的资源的拥有者具备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因此能够分得更多的合作利益。在合作利益分配应遵循的原则方面,主要依据有三个:合作成员对组织的贡献度、承担的风险及市场势力。这三个标准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很大局限性。为此, 本文拟从资源基础理论角度出发探究决定企业网络租金份额的因素,以及企业如何能从合作创造的租金中分得更多的份额,并以2007-2013年位列《全球企业研发投资排行榜》前1 000的公司作为样本进行计量检验。

二、模块化网络组织租金分配的理论分析

1.模块化网络组织租金分配的决定因素:静态视角

网络租金是满足所有网络成员参与约束条件之后的剩余。企业的网络租金分配份额首先取决于其讨价还价能力,而企业在讨价还价中的博弈筹码又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合作成员对组织的贡献度、承担的风险及市场势力。对组织贡献程度较大、承担风险较多、具备较强市场势力的组织成员在谈判中享有更高的地位,而这三者又主要取决于企业所处生态位,如图1(静态视角下)所示。所谓企业生态位,是指企业在战略环境中占据的多维资源空间的集合,并且由某一特定企业种群占据的特定资源空间形成基础生态位,由该群集内的每个企业实际占据基础生态位的一部分或全部称为现实生态位(Hannan and Freeman,1977)。基于此,可将组织视为一个特定种群,并将网络组织内部成员企业按其所占据资源在网络组织中的重要性对其进行分类:拥有或控制较多VRIO(有价值、稀缺、不易模仿、不可替代)资源的企业处于较高生态位;拥有较多软资源(包括规则、标准、关系、技术、品牌等)的成员生态位相对较高,因为软资源赋予了硬资源更大的价值,且软资源边际利润递增(李海舰,2005),而且与其他软资源相比,规则、标准等资源对网络成员生态位的提升作用更大,因为规则、标准等资源从源头上决定了网络组织的运行效率。据此,本文将模块化网络组织中的成员企业划分为三类:①高生态位企业,指拥有规则、标准制定权及较多关系资源等软资源的企业;②中生态位企业,指掌握核心部件研发技术及进行产品虚拟集成等活动的企业;③低生态位企业,指负责非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及实体集成等任务的、拥有较少软资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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