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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下河北省科技保险体系完善与创新研究

作者:jkyxc 浏览数:

zoޛ)j馟vvviM;iitӝ?饨ky计划、天使投资战略、风险投资条例、科技信贷倾斜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对科技企业在前期科技研发、中期资金投入、后期资源整合和市场化方面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然而政府的上述科技扶持政策并没有有效的得以推行,科技企业的风险不确定性也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和转移,无形中造成了科技企业整体发展链条的断裂,而弥补这一缺陷的重要手段就是发展科技保险。

(二)科技保险支持体系链条中的缺失

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者,科技型企业是参与者,保险企业是实施者。科技保险成长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不足,都会造成科技保险这个胎儿“先天出生不足”或“后天营养不良”。与北京、天津、上海等试点城市相比,河北省在加快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政府层面有关科技保险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科技保险发展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规范;二是科技型企业投保意识不强、风险管理意识薄弱,从成本利润角度及产品保障功能方面考虑投保积极性不强;三是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从自身利润及科技保险经营难度等多方面考虑,不会轻易选择开发和设计科技保险,造成科技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三)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链条中的缺失

现有科技保险险种数量少、适销对路性差、投保率不高,补贴鼓励销售效果不佳。目前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平安寿险、中国人寿财险、平安养老六家公司,经营的险种达到三十多个,但是面对科技型企业的复杂性和涉及领域的广泛性,科技型企业还是无法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险种及险种组合。从具体投保率来看,全国科技型企业多达19161家,而真正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却不足3%,尽管试点城市对六种科技险种进行保费补贴,但是销售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并且保费补贴鼓励销售效果不佳。科技保险险种和传统险种之间存在责任重合,传统险种和科技保险险种无法互相转化。比如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就和传统的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器设备损坏保险重合,意味着在保险公司层面人为造成重复保险,增加科技保险的道德风险,即便保险公司及时发现避免重复理赔,也会给科技型企业造成科技保险重复购买、多重交费的不好印象,影响科技保险投保率。现有险种缺乏科技含量,不能满足科技企业投保现状与综合保障需求。就我国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来看,共有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个领域,单电子信息技术就又分为56个小类。每个类别涉及到的风险数量、种类、等级都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单纯一个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或者研发设备保险恐怕很难符合诸多科技型企业实际风险转移需求,并且现有险种也是在传统险种的基础上进行的责任组合,没有专门针对科技企业来量身定做,所以科技含量不高、保险责任不精细、保费费率粗糙、保障范围狭窄。科技保险既有财产保险也有人身保险,所以在保险监管和数据统计上存在困难。现有试点险种来看,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他险种均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在经营方式、费率计算、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与我国保险分业经营现状存在差异,加大了保险监管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险相关信息和数据的采集。

(四)科技保险人才培养体系链条中的缺失

科技保险是一个崭新的领域,为开发这项业务,保险公司要设计险种、厘定费率、设计承保、理赔流程、制作产品宣传手册、改造原有IT管理系统等等,因此科技保险的开展亟需大量优质专业人才,这些人才除了要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背景外,还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有足够的认识。但是我国目前保险人才队伍的建设仍面临着很多问题,保险人才素质良莠不齐、科技保险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这些缺失的人才短时间内无法依靠高校、行业甚至企业内部培养得以填补,成为制约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科技保险运行体制链条中的缺失

考虑到科技保险的正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性,政府有必要介入科技保险的运行,可以采用的模式有三: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商业运作模式。目前,我国科技保险的运行体制主要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的商业运作模式。该模式在我国科技保险开展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此种模式并未最大化发挥科技保险的积极效应。当下,在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指导下,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探索多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完善科技保险运行体系,找到适合科技保险发展的多元化运行模式。

河北省健全科技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不断健全科技保险支持体系

河北省要想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自身的作用,跟上京、津科技创新的步伐,除了政府层面应积极运作、出台相关科技政策之外,应构建“政府、科技型企业、保险企业”三维一体、协同发展的风险保障体系。

政府层面。科技保险效益的准外部性决定了实施的政策性,也体现了政府角色的不可缺失性。即便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科技保险的实施也没有单纯市场化运作,政府在科技保险运行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保费补贴不仅从宏观上引领着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保费走向,而且可以发挥“一两拨千斤”的“奖优惩劣”的作用。数据显示,首批科技保险6个试点在开展科技保险初期,政府投入了几百万的财政资金,就拉动了约1.2亿元的保费和约156.2亿元的风险保障,这充分说明了财政资金在科技保险中的放大效应。另外,在科技保险实施初期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实施方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细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出台加强对科技保险创新险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科技保险开展的详细方法和步骤。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惠及范围,除了开展科技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外,还应包括保险中介公司、开展科技保险的再保险公司、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型企业的院校、科技保险组织等。在科技保险开展一段时间后政府应组织成立科技保险联席工作委员会,建立科技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高等院校、保险企业、科技型企业代表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常态协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科技保险发展多方参与的合力。在科技保险的推广阶段,政府应特别关注创新型科技保险险种的销售和推广,做好巨灾科技风险的再保险支持,寻求科技保险多渠道发展模式。

保险企业层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是科技保险真正的开展者、经营者、商品提供者、理赔支付者,科技保险企业和参与者要充分发挥风险分散、损失理赔的功能。对于并没有强制投保的险种来说,科技保险产品的适销对路、科技保险服务的细致周到、科技保险理赔的准确及时、科技风险评估的精准到位都决定了科技保险的未来和前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不断开发设计出分行业、有针对性的科技保险险种,要投入大量财力、人力进行前期调研、数据精算、条款制定,后期还要制定产品销售策略,进行市场推广。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风险测评和保险保障的角色,降低保险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误解,帮助科技型企业制定详细风险管理方案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促进科技保险的投保;对于巨灾科技保险风险,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发挥分散风险、组织共同承保的作用。

科技企业层面。提高科技保险投保率,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在科技创新扶持体系中的风险转移、风险补偿作用,科技企业的认识和行为最为关键。首先,科技型企业应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从被动接受风险到主动分散风险转移,积极与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联系,求助专业机构进行风险测评和风险分析,提高风险管理效率,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其次,企业可以把科技保险视为在政府引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和金融工具服务于自身的一种创新模式,以科研创新项目为中心,从更广的角度和更深的层次参与科技保险,使保险公司也通过科技保险的形式参与到科技企业的创新过程,实现双方风险公担、收益共享。

(二)不断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体系

2010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要求保险机构根据科技行业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 由此可见,科技保险的发展在历经了试点试验、补贴推广正在朝着创新发展的阶段迈进。

根据科技企业所属行业和实际面临风险设计科技险种,加大科技保险险种创新力度。2013年河北省共组织认定科技型企业825家,按主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划分:先进制造领域251家,新材料领域211家,电子信息领域107家,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领域86家,节能环保领域67家,高技术服务业领域48家,新能源领域52家。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企业的行业布局,保险公司可以先着手针对河北省科技型企业比较密集的领域,先进制造领域、新材料领域、电子信息领域和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领域四个领域先行“量身定做”科技保险险种,只有提高科技保险险种的针对性,使它的风险保障真正符合企业实际风险需求,才能根本提高科技企业投保率,真正有效发挥科技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依照科研项目各阶段风险特点不同进行科技保险险种的具体设计,精细化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从险种设计之初就杜绝重复保险。科技企业研发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科技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市场应用阶段,不用阶段面临的风险也有很大不同。根据科研项目各个阶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设计,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每个阶段,保障设计出来的险种和实际风险状况匹配,从而进一步实现科技保险“总体不可保、单独可保”的承保目标;另一方面,只有综合考虑各个阶段的不同风险和风险特征,才能保证设计出来的各个险种之间不会出现责任的重合,从险种设计之初就杜绝重复保险。总体上看,科技保险险种研发设计的过程可以表现为图1模型。

在基本险种健全的基础上增设附加险种。由于科技企业风险具有“差异性、复杂性”的特点,在基本险种健全的基础上必须增设附加险种。即便是传统的财产保险,对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比如英国,其涉及到的附加险种就可能是上百个。对于“差异性、复杂性”更高的科技型企业来说,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几个险种来满足众多科技企业的实际需求,无论在成本和实际操作上都存在很多的困境,要想使科技产品真正适销对路,除了加大及基本险种本身创新之外,附加险种的设计和增加也是很好的渠道。一方面,对于已经投保传统险种的企业来说,短时间也许无法实现与科技保险险种的转化,就可以通过投保附加险种的方式扩大传统险种的保险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众多附加险种的搭配组合,能够真正实现科技保险的综合保障,化点为线,以线带面的扩大科技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

(三)不断拓宽科技保险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科技保险人才培养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保险公司首先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公司组织多种培训提高科技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也可引进科技企业人才,提高科技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加强科技保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理赔;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与高校联合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通过专业人才培养的“外包”,可以降低企业人才培养的成本,提高人才培养效率;业界可通过与高校联合办学,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践基地。

(四)构建高效率的科技保险运行体系

科技保险运行体系也就涉及到科技保险发展模式选择,一方面要顾及科技保险效益外部性,另一方面考虑发挥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优势,政府提供宏观法律、财政、税收等方面支持,激发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上的积极性,科技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的应是“政府引导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模式。此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扶持的职能。科技保险本身的高风险、高费用决定了其市场运作的难度,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成立专项基金等引导手段才能保证科技保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顺利运行;第二,积极调动各大保险公司险种创新能力,针对不同地区科技风险的不同设计匹配的科技保险产品。商业保险机构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的合理支持和引导下,可以极大发挥科技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效率,保险公司通过彼此的竞争,一方面可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更好的为科技企业服务,为我国科技产业发展服务。第三,通过政府的主导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可以带动科技保险整个承保面的发展,形成在政府、保险企业、科技企业“三维一体”模式下,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创新”,带动科技保险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由试点到全国的全面、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邵学清,刘志春.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框架设计[J].中国科技投资,2007(11)

2.马雪彬,南星星.科技保险研究述评[J].甘肃金融,2013(4)

3.刘建生.科技保险发展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4.赵,谢科范.科技保险险种创新方案与构想[J].科技管理研究,2011(19)

5.赵,谢科范.基于进化博弈模型的科技保险险种创新行为研究[J].软科学,2012(11)

6.刘骅.科技环境与科技保险对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J].中国科技论坛,2009(3)

7.张小燕.我国科技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2010

8.赵.科技保险险种创新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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